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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购房纷争多
发表时间:2015-07-07 浏览次数:197

案情简介:

倪小鑫离异,燕梦丽单身,二人相识后产生感情,在租赁的房屋内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燕梦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登记在燕梦丽个人名下。同居三年后二人发生矛盾,倪小鑫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燕梦丽名下的房产。理由是燕梦丽购买的房屋是在他们同居期间购买的,同居期间共同生活财产不分你我,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燕梦丽委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代理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谁所有?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观点解析:

靳双权律师认为:燕梦丽在同居期间用自己的积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燕梦丽个人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理由是:

(一)同居期间的个人财产,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非婚同居,不保护、不支持、不禁止。《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请求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外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于这种财产关系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燕梦丽与倪小鑫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外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燕梦丽的个人财产,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同居生活,不等于把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的道理,同居也只是一种生活状态,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及同居期间的个人财产,不因同居关系的建立而转化为同居人共同财产。燕梦丽在同居期间用个人积蓄购买房屋,是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并不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不动产所有权归谁所有。燕梦丽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这在法律上也应当是归燕梦丽个人所有。不管倪小鑫燕梦丽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并不影响燕梦丽个人财产的所有状态,除非另有约定。

(三)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必须严格适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靳双权律师认为适用此条法律解释,认定共有财产,必须符合二个前提条件:一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二是“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二个前提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燕梦丽购置房屋看似是在同居期间,但实际用的是同居前的个人积蓄,是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不是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也不是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故不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应该认定为燕梦丽的个人财产。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靳双权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倪小鑫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争议房屋归燕梦丽个人所有。燕梦丽通过积极维权,最终保住了自己的房产。

靳双权律师提示:

非婚同居,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实践中,同居做为一种社会现象愈发常见,由此引发的人身、财产关系纠纷也有所增加。在靳双权律师代理的多起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中,几乎都无一例外地涉及到财产纠纷。如何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保护好自己的财产权益,成为同居者一件挠头事。靳双权律师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提醒大家:

一、要清楚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态度。

1、我国现行法律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明文禁止。《婚姻法》共有三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保障婚姻原则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相对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2、我国现行法律对“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不保护、不支持、不禁止。《婚姻法》对“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没有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实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婚同居”,视为一种私人空间自由选择的生活状态,不保护、不支持、不禁止。

二、要严格遵守“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也是不道德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侵害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靳双权律师在经办的许多案件中,最初的起因都是因一方“出轨”同居,而酿成惨案。

三、要慎重看待“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虽然目前社会上对“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爱情最好的结果是婚姻,婚姻需要了解为基础,同居可以增进了解,加深感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离婚率;但靳双权律师认为应当慎重对待。同居毕竟不是小事,增加了解加深感情的方式有很多,不一定非得同居。现实生活中,有多少人是为了了解对方而同居的呢?看到更多的是因同居带来的纠纷和伤害。同居和结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心理感受,也是两种不同的生活状态,一种是有法律保护的生活状态,一种是无法律保护的生活状态。法律保护是最有力的保护。如果对自己负责,聪明者应该选择有法律保护的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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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9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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