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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
发表时间:2014-06-03 浏览次数:26

两年前晓雯与上司李先生确立恋爱关系,李先生出资575万元以晓雯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去年7月,两人分手。李先生认为,当初是考虑到要结婚才出资买房的,如今恋爱关系终止,遂起诉要求晓雯返还购房款和升值款。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晓雯应返还李先生购房款575万元。

【案情回放】

28岁的晓雯是一家企业上海分公司的出纳。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公司老总李先生。虽然年龄相差20多岁,但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12月,李先生和晓雯一起到某楼盘售楼处,购买了一套总价575万元的房屋。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户籍属限购范围,因此两人商议后决定由李先生出资,以晓雯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屋。此后,李先生分几次向晓雯转账,并通过晓雯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

然而,这段恋情维持不到一年便告终结。去年6月,两人终止恋爱关系。婚姻没法结成,李先生支付的巨额购房款眼看也打了水漂,于是将晓雯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575万元并支付房屋升值款115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表示,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谈婚论嫁进而由他出资买房,该房屋并非赠与。晓雯则辩称,李先生的出资行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而是赠与行为。如今赠与已经完成,自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李先生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出资行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李先生要求晓雯返还575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115万元的诉请则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问:如何认定李先生的出资行为?

答:出资为他人购房,若不存在相应条件或目的,不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本案中,即使李先生购买涉案房屋之时,出资数额完全在其支付能力范围内,但考虑到他和晓雯当时的交往情形,该出资行为显然不能仅仅视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结合实际案情,该出资行为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

问:晓雯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和升值款?

答: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李先生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至于房屋的升值款,由于李先生仅有出资行为,而涉案房屋的购房人是晓雯。因而,该房屋即便升值,也与李先生无关,因此晓雯无需返还房屋升值款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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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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