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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a婚前购买的长期股票在婚后的收益15万元和b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增值的38万元都是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收益,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并非双方投入经营管理的增值,因此,这两部分收益都应当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咨询律师: 胡骅
从最近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传出消息,提交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拟增加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方面的条款。在老龄化社会逼近、空巢老人增多的社会背景下,这一条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引来疑问——如何操作执行?那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前财产] 婚前购房争议及处理
婚前购房争议的种类     实践中,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房产归属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支付房款,另一方既没有出资,产权也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
咨询律师: 胡骅
名字在内,她不得而知。今年5月份,她看到本报刊登的《邕城“第四者”专查“包二奶”》一文后,便找人帮忙。因为她要请“私家侦探”调查取证,一是查清丈夫在外面的“家底”,二是想捕捉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存在过错,自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得一些财产。但是,真到打起官司,文飘才知道事情远没有想象中的那样简单。 点评:南宁市邕宁区法院院长张大义指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前财产] 婚前按揭房婚后共还贷
无独有偶,家住南宁市西乡塘区的黄洁,最近也在为离婚房产分割犯难。 黄洁说,他们现在所住的房子,是丈夫在婚前通过银行按揭形式买下的,当时他才付了两成房款。婚后两人一起做生意,于2004年还清了房贷,房子也升值好多,现在值20多万元。 去年8月,黄洁拿了一笔钱回家给父母建房。此后,罗华开始数落她花钱太多,不再给她掌管“家庭财政”。两人为此经常吵架,感情一步步走向破裂。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前财产] 男方要争娘家房
还有这样一个案子,夫妻所住的房子,是由女方从其父母继承下来的,而在闹离婚时,男方称“房子我有出钱装修”,要求按共同财产来分割。 张天与杨虹家住南宁市邕宁区。在办离婚过程中,他们在房屋的归属问题上发生分歧。张天提出,在他们结婚后,他曾拿出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杨虹从父母处继承下来的,但两人已共同生活6年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案情简介: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前财产] 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刘娟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的产权房,与王明无关。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当事人李坚和王明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李坚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律师解读:目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相关。通常状况下,由于公房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也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案情简介:家住南市区的杨某2003年12月结婚,同时,妻子从静安区自己家中搬到杨家居住,同住的还有杨某的父母。2004年5月,杨某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政策,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同年7月,杨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取得拆迁费15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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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婚前买房房产纠纷案例
眼下,在广西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因婚姻破裂而产生的房产分割案件也日益增多,而且案情也是各不相同。如何避免离婚时发生房产纠纷?法律界人士认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避免或减少纠纷的最好方式 案例一:妻子请“侦探”查丈夫房产 文飘今年40多岁,家住南宁市青秀区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还在河池市一家公司上班的文飘,认识了后来的丈夫李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今年1月25日,《人民法院报》同时刊载了市二中院和海淀法院审理的两件同类个案,同样是在北京,同样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但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这令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及其助理罗敏感到疑惑。杨律师说,“两个案子的定性结果竟然是相反的。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在杨律师代理的同类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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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
案例一: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他和妻子刘娟过去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刘娟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明家里拿出100000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明同时把刘娟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旧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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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夫妻房产纠纷案例
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贡献的漠视。房子虽系王某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还款是由两人共同偿还,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应该包括房子增值的部分。因此,尽管一方婚前财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感情都不在了,要钱还有什么意义?”一旦面临离婚,许多现代人都会潇洒地发一声感慨,收拾几件衣服就冲出家门。可是,在这个经济压力日益沉重的年代,你是否能在告别一段婚姻的同时,也开始自己的第二次“白手起家”? 如果你的答案是不能,你就不得不狠下心来面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近年来,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也起了很大的变化,房产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前夕,女儿将房产低价卖给了自己的老爸转移财产。知道事由后的女婿气愤的将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一买卖无效。近日,深圳市某区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该项买卖行为无效。 王某和朱某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日子过的平平淡淡。但慢慢的,两人发现彼此渐行渐远,终于婚姻面临崩溃的边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婚房产权证署名有四种方式 差别较大 的确,像王先生和小刘那样,尚未结婚的情侣因感情不和等缘故劳燕分飞的事儿频有发生。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由此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不占少数。其中多数案例往往因当事人不谙房屋产权登记规定,未在房屋产权所有证上署名,从而失去对房屋产权的享有。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8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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