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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常见问题简单归纳
发表时间:2014-03-15 浏览次数:324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在13日起正式实施。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是重点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典型咨询问答

问:我今年3月份提出离婚,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我应该能分半套房产,诉状中我也是这么请求的,现在忽然出了解释(三),按照新规那半套房子跟我没关系了。我听说法律适用有个“从旧原则”,请问我能不能要求法院按照解释(二)判决?

答:司法解释没有时间追溯限制一说,即时颁布即时生效,你的案子只要还没判决生效,就应当受司法解释(三)约束。也就是说,哪怕现在一审法院判你胜诉,男方上诉,二审也能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改判。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没有贷款,现在想加我老婆的名字,可以加吗?

答:可以,需要夫妻双方凭借结婚证、房产的三证,以及同意转移的约定书,至产权中心按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结婚后房子卖掉再买房子,是否就变成共同财产了?能否仍然是我的个人财产?

答:婚后再买的房子,除非跟对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都会按共同财产办理产权。

问:我公婆有套房子,说以后给我老公继承,请问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算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算是共同财产,这与公婆出资为儿子儿媳购房是不一样的。

问:两年前,我父母的房子拆迁,分到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归我。当时我已经结婚,请问现在离婚的话,男方能不能要求分房?

答:拆迁安置房是对原房屋拆迁时该户在册人口的安置,是在册人口的家庭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家析产予以分割。如果当时你先生的户口并不在册,则该安置房与其无关。

案例1

婚房是婚后女方父母买的,没写他的名字

一离婚,房子跟他没半点关系了

因为婚姻生活中的种种不合,来自西南某地的男子张辉与身为南京本地人的老婆王梅闹上法院要离婚。张辉和王梅一直住在岳父母买的房子里,房子登记在岳父母和王梅的名下。律师告诉记者,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释,张辉有权参与房产分割,但按照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房子可能和张辉没有半点关系了。

生于1975年的张辉老家是西南某地,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都是工人。

2004年,张辉和南京女孩王梅敲定了恋爱关系。2005年底,两人走进婚姻殿堂。婚后,张辉根本没有能力买房。于是,王梅的父母自掏腰包,全款付清买了一套位于城南的房子,让张辉和王梅住了进去。因为房子张辉没有出钱,到房产局办理登记的时候,就登记在了王梅和其父母名下。张辉虽然心里不舒服,但因为自己一分钱没出,也不好意思要求房产证加自己名字。

婚后一年多,王梅生了个女儿。张辉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不太高兴。为此,双方时常发生口角,在口角中,王梅流露出此前从未有过的轻视张辉的情绪。2007年,双方经过几次大的冲突之后,协议离婚了。但离婚后不久,张辉又表示了后悔。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双方终于复婚。

2009年,双方又闹上了法庭,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秦淮法院受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协议离婚。

但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又复婚了。到今年5月,这对离婚又复婚的男女,又走上离婚的道路。王梅将张辉起诉到了南京秦淮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

那么,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到底能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对此,按照旧的婚姻法解释,房子是女方父母在他们婚后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女方和其父母名下,但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参与房产分割。

但按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如此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参照此条解释,房子就跟张辉一点关系没有了。

案例2

女方也怕男方“蹭”房产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丈母娘放了心

2010年岁末,一对老夫妻来到南京雨花公证处,向公证员讲述女儿小娟成家后遇到的烦恼。原来,老夫妻家里有套房子刚拆迁,拿到了一笔拆迁款,老两口这么多年也有一点积蓄,想给女儿、女婿买套房子,但是听家门口的人讲,结婚后买的房子就有女婿一半了。女儿小娟和男友经过恋爱新婚不久,尽管小两口感情很好,可老人联想到电视上不时播出年轻人闹离婚,为了房子争得不可开交,心里就感到不踏实。老夫妻说出事情的原委后问公证员,有没有什么办法使房子就属于女儿一个人。

公证员告诉他们,这种情况下,房子买下后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就是由他们的女儿、女婿双方约定,房子是女儿一个人的。小娟的父母产生顾虑,觉得女儿、女婿才结婚就提这个事情,会不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公证员让老人回去叫女儿女婿过来,由公证员跟他们讲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

过了几天,小娟和丈夫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向双方说明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并向他们介绍说,这种约定也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夫妻财产分配制度,也不是互相不信任,或者留一手什么的,只是本着公平原则的一种处理方式。

小娟的丈夫杨军在it行业工作,自身收入不错,听了介绍后,杨军表示这种公证虽然是第一次听说,但他可以接受,本来就是女方家出的钱,虽然夫妻关系很好,以后也不可能产生离婚的纠纷,但是为了让岳父、岳母放心,他和小娟自愿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双方约定,小娟父母购买的商品房登记在小娟一个人名下,钱款来源于自家房屋的拆迁款以及老两口的积蓄,小娟和杨军约定:该房屋属于女方小娟一个人的财产。

评析: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够更好地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这种公证不是于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的,主要解决的就是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但办理此类公证需注意:

1、当事人签订财产约定的协议必须真实自愿;2、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需要全部或部分转移的,按国家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等);3、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的除外),若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类问题最热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8月13日起生效,整理如下: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没有贷款,现在想加上我老婆的名字,可以加吗?

产权中心回复:可以。需要夫妻双方凭结婚证、房产的三证,以及同意转移的约定书,至产权中心按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很低。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结婚后房子卖掉再买房子,是否就变成共同财产了?能否仍然是我个人财产?

律师回复:婚后再买的房子,除非和对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会按共同财产来办理产权。

问:我公婆有套房子,说以后会继承给我老公。想问下,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子,算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算是共同财产,这与公婆出资为子女买房是不一样的。

问:我和男友马上要结婚,我们双方父母约定,他家买房,我家来买车和装修。这样做,现在是不是很不合算?

律师答复:一般结婚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及买车,从目前的司法解释来看,女方肯定是不合算了,因此,最好婚前买房时共同出资,或婚后共同承担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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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3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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