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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治所不能包办代替的。  三、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事实婚姻] 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
条文: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释义: 一、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2)、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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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的变化,同时也从法律上认可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律效力。那么夫妻双方在签定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过程中应注意那些问题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关于婚姻案件的特殊管辖?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任何一方均可以提离婚,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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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婚姻常见问题解答
工作中经常有人咨询婚姻方面的问题,总结了几个常见婚姻问题,供大家参考。 1.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是否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一方想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事实婚姻] 婚外情调查的问题。
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和依据。 三将精力花在共同财产的调查和保全上比婚外情调查更有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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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及过错证据 相关问题答网友问: 哪些情况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哪些情况下
咨询律师: 刘波
违背道德,受道德谴责。 2、 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了?这是法院判决夫妻是否离婚的关键,然而感情是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很难有一个明显的判断标准,为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就很难掌握尺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做了相应的整理
咨询律师: 刘波
人的中國內地居民往往與港澳臺一方當事人失去聯系或不知對方的去向,客觀上存在著離婚立案難、送達難的實際情況。現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本人辦案操作經驗,對涉港澳臺婚姻的締結和解除程序問題作淺要的歸納總結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断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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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往往与港澳台一方当事人失去联系或不知对方的去向,客观上存在着离婚立案难、送达难的实际情况。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人办案操作经验,对涉港澳台婚姻的缔结和解除程序问题作浅要的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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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列举了5种情形,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形下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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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什么是事实婚姻?
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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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列举了5种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既便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也只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形下才会判决离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中,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的婚姻家庭制度。 它具有5个内容: 1.婚姻自由。 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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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什么叫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婚姻法本身,而且包括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民法关于亲属继承的规定,国际私法关于国与国之间有关结婚及继承冲突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其他政法部门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通知和批复等,都是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范。此外,户籍法、国籍法、计划生育法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亦应属于婚姻法的范围。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1.婚姻、家庭是一种以两性和血缘为特征的社会现象。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包括自然因素以及社会因素。在社会因素中,既有物质的因素,又有精神的因素。它们错综地交织在一起,互相作用着。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由生物学上本能决定的。婚姻和家庭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又具有社会属性。
咨询律师: 刘波
在日常生活中,有的男女双方一见钟情,发生了性行为,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就同居,办了酒席,发了喜糖,构成事实婚姻。但不久感情不合,最后分居。分居之后,他们又各自找了对象,要领结婚证。这样,便产生了过去没有办登记的婚姻算不算数,再结婚算不算离婚的问题。    很显然,事实婚姻是违法婚姻中的一种,但毕竟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此,应当由有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因此,他们之中的任何一方在未办理好离婚手续之前,是不能再和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否则要按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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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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