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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情况和财产子女问题处理
发表时间:2014-12-25 浏览次数:478

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它为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婚条件却已经登记结婚的问题提供了依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什么是“无效婚姻”呢?它适用于哪些情况?婚姻被宣判无效之后,双方的财产和子女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什么时候开始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2条明确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措施。

“无效婚姻”与“离婚”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其明显区别体现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各归各,而“离婚”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无效婚姻”情况中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离婚”情况中的子女是婚生子女。

二、只有法院才有权宣告无效婚姻

由于宣告无效婚姻意味着对已存在的“婚姻”使其从根本上丧失婚姻的效力,因此宣告婚姻无效必须严肃慎重。我国的无效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宣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即使双方当事人对认定婚姻无效都无异议,也无权进行无效婚姻的宣告。

三、导致无效婚姻的情况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无效婚姻对双方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据此,无效婚姻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首先是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的原则是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二)协商不成,则照顾无过错方;

(三)夫妻财产共有制不适用于无效婚姻的财产纠纷。

无效婚姻对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二)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仍应当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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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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