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效力 > 重婚
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但由于她们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受理。“他明明有家室,又同我生活在一起,怎么不构成重婚罪呢?”她们显然对此无法接受。 评析 笔者想提醒女性朋友,应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意识以及防范意识,如果感情很好,应先办理结婚手续,再与对方生活在一起。虽然想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也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否则,对方不构成重婚罪,而双方只是同居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颁布后,1994年2月1日以前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但从l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婚姻机关登记的事实婚姻,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视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另外,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分歧】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过,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一般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如果被害人放弃自身的权利,重婚者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重婚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是:(1)客体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婚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过错方因重婚者重婚行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救助与支持是必然的。重婚精神损害赔偿该如何确定,重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看下文。本文将为您解读重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重婚是指已结婚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的行为,它是以一种公开化的夫妻形式对原有的合法性的婚姻关系的叠加。重婚既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与否定,也是对自身已有婚姻的挑战与否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强经常借“出差”之机与丽同居在一起。一年多之后,不知道强已结婚的丽多次督促王强办理登记结婚,王强为了稳住丽,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丽的家乡湖南办理了结婚登记。从此,王强过上了从广东到湖南“一夫二妻”的生活。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王强的重婚行为终于被江芳发现,2003年2月,江芳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关系无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法复[1994]10号)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刘男已有配偶王女,又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明显属于上述解释所规定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不是合法婚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键字】重婚婚姻无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 2006年3月初,离异妇女申请人史某某在南昌市总工会婚介所刊登征婚广告,被申请人王某某见到征婚广告后,通过广告上刊登的征婚电话主动与申请人史某某联系。被申请人王某某自称叫王捷(假名),并隐瞒自已有配偶的事实,持假户口簿和假身份证于2006年7月25日在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骗领了结婚证。
咨询律师: 胡骅
谢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当时去人民公社办结婚证,因客观原因人民公社未发结婚证给谢某、刘某,婚后二人一起生活并生育二子。谢某在未与刘某离婚的情况下,自2003年以来却与罗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法婚姻是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法院在判决重婚案件的同时,判决书中应一并写明解除非法婚姻
咨询律师: 胡骅
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已构成重婚罪,要求依照《刑法》、《婚姻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辩称,其与张某的结婚属无效婚姻,因当时被告人尚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年月日材料不真实,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与张某及雷某某的两张结婚证都是用虚假结婚证明材料领取。
咨询律师: 刘波
人们常说的离婚起诉书事实上指的是离婚起诉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民事起诉中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书一般是国家机关出具的,状一般都是当事人出具的,主体不一样。比如起诉书,判决书等都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出具的。起诉状就是老百姓写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谢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当时去人民公社办结婚证,因客观原因人民公社未发结婚证给谢某、刘某,婚后二人一起生活并生育二子。谢某在未与刘某离婚的情况下,自2003年以来却与罗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上的重婚行为也可能构成重婚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法上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概念不能做随意解释,根据王芳律师的司法实践经验,法院在认定事实重婚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以上;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是说,罗某与黄某的婚姻关系无效,而重婚罪是以原有婚姻关系有效为基础而成立的。因而,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 本案的法律问题的焦点有二: 一、罗某与黄某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二、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有效与否以及事实婚姻是否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评析] 我们持第一种观点,罗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刘玉芬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因此罗水田与刘玉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罗水田与刘玉芬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均属于有配偶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刘玉芬又与男青年仝天华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行为,其婚姻应予解除。鉴于刘玉芬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她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重婚罪。
咨询律师: 刘波
重婚罪的证据调取 因重婚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但在取证过程中,不免会遇到困难
咨询律师: 胡骅
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是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骗而与有配偶的入结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婚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