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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不可或缺。 “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曾参与过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巫昌祯说,如果把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规范,就会 降低道德的权威性,法律执行起来也失去了基础;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道德,其影响力也将大打折扣。二者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释义: 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涉及家家户户,关系?一公民的切身利益。 二、婚姻法属民法,是属亲属法的一部分。亲属法在其发展沿革中,逐步形成自己的体例,完善了自身的内容。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含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之中。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家庭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社会细胞组织;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说,“家庭关系主体”指的是发生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这里需要做两种必要的区分。 一是应当将我国的家庭关系主体与婚姻关系主体加以区分。在我国,婚姻关系主体身份的存在只限于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当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关系的主体。二是将家庭关系的主体与继承关系的主体加以区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家庭关系主体的特点 与婚姻关系主体相比,家庭法律关系主体除了范围要广阔得多以外,其突出特点是主体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以及权利义务内容往往具有可变性。一方面,除了夫妻双方的身份是单一的以外,其他的家庭关系主体的身份都可能是多重的。比如一个成年已婚男人或者女人,对父母而言是子女,对配偶而言是丈夫或者妻子,对子女而言是父亲或者母亲。他们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因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咨询律师: 刘波
摘要: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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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特征。这些特征在民法学中有全面的阐释。同时,基于婚姻家庭法律固有的特殊性,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鲜明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是: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首先,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作为特殊主体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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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扶养] 夫妻关系的定义
夫妻关系是指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夫妻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实质上是采用夫权主义,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及斥讼行为能力及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19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夫妻立法采取夫妻别体主义。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
咨询律师: 刘波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 (3)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4)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咨询律师: 胡骅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有应当由另一方扶养的法定情形,那么扶养义务就应当继续延续,直到该法定情形消失为止,因此,刘某应当继续扶养陈某。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结婚前即患有精神病,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该子女结婚而终止,在该子女离婚后,父母应当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对于此案是否应该受理,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是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张某并没有要求离婚,而仅是要求王某给付扶养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矛盾,属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如法院已经受理,则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受理,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某在发现其丈夫胡某不省人事后,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但孙既不将胡送医院诊治,也不请医生诊断,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胡某的病情延误60多小时而死亡。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二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咨询律师: 胡骅
小王未告知妻子,私自把该房屋转让给小宋的行为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就要看小宋是否知道小王已婚和征求妻子同意。如果小宋确实不知道,则属于善意,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扶养”实际上仅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的赡养,并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不能将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扶养”简单地等同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广义的“扶养”(即扶养、抚养、赡养)。
咨询律师: 胡骅
人员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员存款时,发现温运成之妻许敏有存款三万元,邮政储蓄银行遂申请要求追加温运成之妻许敏为被执行人,扣划其三万元用于偿还借款。法院冻结其存款后,许敏向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称温运成的担保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作为配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 许敏作为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其丈夫的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6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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