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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按照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才算合法确立。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有的夫妻离婚后,不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关系同居,这种事实上的复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律上不予保护和承认。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双方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咨询律师: 刘波
辈分不同只要不存在《婚姻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况,即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而具备结婚的必备条件的,就可以结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和能力,不能结婚。《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因此说,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内不能结婚。轻型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已经痊愈的人可以准许结婚。
咨询律师: 刘波
现行《婚姻法》对于有生理缺陷者并未一概禁止其结婚。如果这些生理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只要双方自愿结婚当允许。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全面理解婚姻自由,应注意下列几点: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里的“第三者”,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在内。任何第三者干涉他人结婚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离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受到法律的保护。 2.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有人认为婚姻自由是“无条件的自由,可以随随便便地结婚和离婚”。这是对婚姻自由含义的一种误解。婚姻自由同其他自由一样,都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我们不能曲解这一概念。 在我国,自由是对纪律而言,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和遵守必要的纪律是一致的。自由和纪律的一致,实质上就是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则是体现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因此,对国家来说,既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又要强制公民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公民个人来说,在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要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才能保障和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3.婚姻自由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结婚条件] 怎样保障男女平等?
针对当前的现实情况,为保障男女平等的彻底实现,我们以为,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加强尊重妇女、实现男女平等的法制教育。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实行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一项重要原则。应当提高人们的认识,增强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制观念,从思想上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彻底实现。 2.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本无血缘关系,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它是一种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双方是法律上确认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具有同自然血亲一样的法律效力,因而是不宜结婚的。
咨询律师: 刘波
按照婚姻家庭法规定,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发生法律效力。在结婚登记后,如果双方不愿同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亲自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申请书,申请离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他方坚决不愿离婚,则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向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有哪些手续?
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为了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得由结婚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户口和所在单位开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对于过去已经离过婚的当事人,还须交验离婚证件(包括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凡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婚姻法没有禁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的规定,所以,男女双方如果出于自愿,并且符合两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按规定,中国的现役军人、外交、公安、国家安全以及机要工作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有关法律、法令和我国政府参加的条约、协定等规定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也不能结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l)该外国人应当向中国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护照,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需经该国公证机关或有权部门公证,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2)该外国人必须到我国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3)该外国人和与之结婚的中国人必须双方亲自到我国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有关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国《婚姻法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法定婚龄与晚婚号召,一个是防止早婚,一个是提倡晚婚;一个是强制规定和强制执行,一个是提倡和号召,不应将两者人为地对立起来。经过宣传教育,有些达到婚龄的人坚持要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法定婚龄与晚婚号召,一个是防止早婚,一个是提倡晚婚;一个是强制规定和强制执行,一个是提倡和号召,不应将两者人为地对立起来。经过宣传教育,有些达到婚龄的人坚持要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结婚登记] 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首先,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为了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为了便于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进行审查,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申请书,不准委托他人办理。 其次,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必须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以便查明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在申请中如有不清楚的地方,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第三,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凡符合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疾病患者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明确列举的,即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二类是法律作概括性规定的,主要指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麻风病是接触性的恶性传染病,患有这种疾病的人结婚会传染给对方,并遗传给后代,这对于对方、对子孙后代,甚至民族的健康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法律明确规定麻风病患者不得结婚,但已经治愈者不受此限。 法律上作概括性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主要指精神失常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对确定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应具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并应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1992年李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结婚,生育女孩子后,丈夫便经常借口打骂李某。有着严重重男轻女思想的张某,对妻子产期生活不予照顾,夫妻关系日益恶化,经居委会劝说无效,李某以经常遭到张某打骂为由,诉请人民法院批准离婚。 人民法院受理上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说教育,由于原告李某宁死不回夫家,致使调解失败。 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
咨询律师: 刘波
杨致奎律师(2007-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节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1、指定传染病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同居] 同居关系的处理
双方无配偶者同居,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居关系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前婚后协议] 婚前财产的法律依据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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