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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 应学会理性自救
发表时间:2013-12-24 浏览次数:226

家庭暴力大都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暴力问题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并威胁到家庭的稳定,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日,台湾就发生一起因妻子不忍长达24年的家暴,与情夫策划杀害丈夫的案件,家暴的受害人雇凶杀夫虽是让自己脱离了家庭暴力的苦海,然而她还要为杀人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待她的将是15年的牢役生活。

案情:

据台湾tvbs网站报道,宜兰一个铁工厂的施姓作业员,上班途中遭4名青少年殴打死亡,歹徒巧妙的避开监视器,但让警方讶异的是,当死者妻子得知丈夫死讯,反应却出奇平淡,甚至隔天就立即发出“讣闻”,难道是事先预知先生的死亡吗?

警方侦破,凶杀案的背后藏着一个婚姻的不幸,原来死者的太太韩春美当年未满20岁就结婚,原本是加工厂女工,生活单纯,后来转行做保险业务员,交际应酬样样来,夫妻感情也因此变了调。

长达24年的家庭暴力在韩春美心中种下仇恨,策划杀夫早有预谋,韩春美雇凶情夫朱华章帮她出头,答应事成之后从巨额保险金里头分给朱华章300万,而当时动手的4个青少年就是朱华章找来的。

分析:

什么原因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伤害甚至杀人案件屡见不鲜,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一幕幕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惨剧,社会民众的反映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理性地思考家庭暴力的产生根源、解决途径等问题。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呢?

第一,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格局,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殁从子)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第二,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的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第四,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包二奶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社会的宽容又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不予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支招:

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如何自救?

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大体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体系和预防、制止及制裁机制。。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几个有效摆脱家暴的方法。

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

此类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2.所在单位的救助

此类救助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3.国家机关的救助

此类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

4.被家暴还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被家暴时除了以上的求救办法外,受害者还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至 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果对家庭暴力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律咖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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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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