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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按揭购房,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拥有房屋,另一方偿还未到期按揭款,应该是一种赠与行为
发表时间:2009-07-13 浏览次数: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以及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显然,按以上规定,共同财产是指还清共同债务后的财产,要约定债务的承担,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才能约定。如果说按揭房是共同财产,未还按揭款就是共同债务,离婚时,首先要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也就是用房屋的价款来与未还按揭款相减,所以相减后根本不存在共同债务,也就不存在债务承担的问题。谁拥有房屋,谁就还按揭款,《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拥有房屋,另一方偿还未到期按揭款,应该是一种赠与行为,只是一个承诺,表明今后会给一笔相当于还按揭款的钱。根据合同法第184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另一方可以拒绝还按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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