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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确定的探望权不合理诉请法院判决变更
发表时间:2015-07-29 浏览次数:254

案例: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享有探望权一次。具体行使方式是:在男方的监督下探望,不得私自将孩子接走并不得影响孩子及余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双方离婚后,余先生多次以种种借口阻碍张女士探望女儿,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且无法协商。于是张女士找到离婚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对于张女士的遭遇,本律师认为余先生的做法的确不对。而且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探望委托的约定也很不合理。因为首先探望权是张女士的权利,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后,男方多次寻找借口阻碍探望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女方的正当合法权利。其次,探望权的行使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母亲士通过行使探望权,不仅能维系母子感情,令子女感受到母爱,也能通过与子女交流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而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探望次数不仅偏少,而且还要在于先生的监督下进行,令探望行为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更何况在离婚后,男方还处处阻碍、刁难女方行使探望权呢?

于是,本律师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后作为张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探望次数与方式,并重新以判决的方式确定张女士的探望权。

最终,法院在调查实际情况后,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张女士隔周可以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方式为:张女士可在每周六、日探望或带领孩子外出游玩两天,而男方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在此提醒离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应充分设想离婚后如何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既要原则也要灵活,过于原则和灵活,往往会受到对方的报复心理作祟,致使探望不顺,影响亲子关系和小孩的健康成长。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处理好离婚后两人的关系以及与子女的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剥夺孩子的父爱、母爱。虽然父母离婚了,父母之间的不良关系不应波及子女太深,即便双方不能像朋友相处,也要尽量做到对待子女应该离婚不离爱。待孩子成年后应向孩子说明父母离婚的实情以及争取孩子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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