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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你不得不知的七个法律常识
发表时间:2015-10-10 浏览次数:304

离婚案件作为最传统的法律事务之一,任何一个做法师的,都会碰到当事人有关离婚案件的咨询。虽然“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但面对决绝要离婚的当事人,若其决绝程度已达到婚姻法上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标准时,法师唯有协助他终结这段不幸的婚姻,为他寻找下一段幸福或更加不幸的婚姻扫除法律上的障碍。

偶尔在法庭上碰到对方当事人质问我“你有没有家庭?你为什么要拆散我们“的时候,我会沉默不语,一切交给法律。幸福或不幸,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强扭的瓜虽然可解渴,但它不甜啊,强求不得的事,总得有个了断。

现择婚姻案件中若干入门级法律问题,予以简要答疑:

一、我要起诉离婚,去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意思就是到被告住所地起诉,住所地指的是户籍所在当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指是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以深圳为例,如果被告在深圳办理了居住证,且满一年,并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那么其居住证所在地的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果其虽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但没有办理居住证的,深圳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所以,如果要起诉离婚,应该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现实中,很多人问,我们是在我家所在地的民政局领取的结婚证,在我家摆的酒,应该到我家县法院起诉。其实,在哪里领的证和在哪里摆的酒,对于离婚案件的受理并没有什么任何影响。

原告起诉离婚,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的情形只有一种“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上,这一条在现实中的适用存在很大难度,还是证据问题,即如何证明对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可见,上述立法意图在于鼓励老婆本地化,娶老婆,还是娶本地的好,不用为了过年回谁家而感情不和,也不用人在海南跑内蒙古去起诉离婚,ps律师办案差旅费是要报销的哦,这么远,自然是飞来飞去啦!不可能够坐火车去的!

二、法律承不承认事实婚姻?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法律上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虽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领取结婚证的,不管你在老家摆了几桌酒,哪怕你请了全村父老乡亲,还是全乡父老乡亲,也不管你们生了一个孩子还是一窝孩子,依然均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

三、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首先,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自动离婚“一说。如果已合法办理了结婚证,要想终结这段婚姻,不论时间长短,哪怕你刚从民政局领完结婚证出来,准备去奢侈一把纪念一下,两口子因为吃兰州拉面还是沙县小吃起了争执,最终没有达成一致。由此导致“性格不同感情不和”要离婚的,你也取得对方同意,要么返回民政局去办理离婚证,如果一方不同意的,你还必须去法院起诉离婚。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其次,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并不必然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分居的原因很重要,必须是”因感情不和“。那么,问题就来了,你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了,证据呢?他说我们虽然分居两地,但我们心是在一起的,我们经常在qq上聊天,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的,我是为了节省路费,多存点钱。我去年国庆节还去深圳找你了呢,我们还在东门老街逛街,还一起吃了一份酸辣粉呢,当时只要五块钱一份,现在都六块了,我还给你买了一条花格子裙子呢,记得不?还有前年的端午节,我也去看你了啊!

判决下来一看”原被告双方虽分居两地,但原告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且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尚可,虽因生活琐事时有争执,但仍属正常。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当庭表示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共同建造幸福美满的家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四、老公和别的女人生了一个孩子,我能不能告他重婚罪?

现实中运用的极少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才构成重婚罪。也就是说,如果a已经和b合法办理了结婚证,却又与第三人c再次办理结婚证(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否?),那么a显然构成重婚罪,如果c也明知a已婚,那么c也构成重婚罪。有人又要问了,你第一点不是说过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吗?如果他们不领证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呢?这样是否可以规避重婚罪呢?

聪明往往容易反被聪明误,千万别轻易钻法律的空子,刑法罪名几百条,总有一款适合你。当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简单而又粗暴地答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即便没有领取结婚证,如果你再高调到请全村或全乡父老乡亲喝喜酒的话,那么日后法律也会够你喝一壶的了。

老公和别的女人生了孩子是否就必然构成重婚罪呢?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非常明确,是否构成重婚?应以“以夫妻名义同居“,如何判断呢?可通俗地理解为,双方长期同居在一起,对外以夫妻名义宣称,或虽未宣称,但普通外人依日常生活经验,通过他们的一系列行为,比如一起上下班、买菜做饭、生育孩子并接送孩子等等……经综合判断后都会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可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

老公和别的女人生了一个孩子(前提还必须有证据证明是老公的结晶),无证据证明他和别的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难以依重婚罪对他定罪处罚。毕竟,要生个孩子,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就可以完成的事情,让我们对他予以道德谴责吧!duang!duang!duang!成龙大哥说的好,他“只是犯了一个男人都会犯的错误”。本法师为照顾部分女读者的情绪,在此要立场鲜明地假装谴责下成龙大哥为自己开脱的言行。

五、怎样才可以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

关于抚养权的问题,除几种特殊情况外,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以“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为原则,结合双方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法官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当的情况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双方都争取抚养权的,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这些情况下,可予优先考虑。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可见,上述规定都没有明确提到经济优劣对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影响,理由是,虽然抚养权可能归属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另一方,但并不免除经济条件优越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经济条件越优越,支付的抚养费越高,如此一来,足以保障子女的正常教育和生活水准。

六、如果小孩判决给我,如何确定对方支付抚养费的金额?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七、抚养费支付到小孩多大为止?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据此可见,未成年的子女(以18周岁为界),享有当然的抚养费请求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作了适当变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指得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条被解读为成年大学生无权向父母主张抚养费,但这并非绝对的,若大学期间确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依然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上述第二十条规定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这一意见第12条第(2)项规定”尚在校就读的“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至于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特别是婚前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问题,涉及太广,通常也繁琐复杂,容日后有空另行分析。

最后,祝那些行走在不幸婚姻边缘的人早日解脱,并重新找到幸福或陷入更加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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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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