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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而《收养法》颁布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28项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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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收养法》实施后当事人诉求确认收养关系的,处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收养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周某、王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王某与被告杨某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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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李德喜,男,生于1949年5月10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中池乡老湾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李鸿(原告之女)。 被告李世胜,男,生于1979年10月9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中池乡老湾村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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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28条 五、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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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心的、自愿的,不受外力左右的。 其次,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履行登记或公证手续。经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建立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也就是说,采用哪种方式建立收养关系的,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还采用哪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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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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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解除] 什么是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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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方法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①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②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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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解除] 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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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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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解除] 什么是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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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解除]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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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已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就应当忠实地履行因收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可能损害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毕竟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感情比较容易起变化;收养方与送养方条件的改变,也能使收养的既成事实对双方尤其是被收养人不利,而有必要解除。有鉴于此,收养法在规定收养人不得单方解除与未成年养子女的亲子关系的同时,又规定: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就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而言,收养法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到办理成立登记的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收养法的这些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解除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既然可以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而成立,也当然可以依照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鉴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是变更公民人身关系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不可轻易进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即无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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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以及是否有《收养法》第29条规定的情况,并给予必要的财产补偿。 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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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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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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