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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不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为交不起抢救费而失去生命或者健康的情况,特别严重的是,因交不起抢救费而失去生命或者落下终生残疾,甚至成为植物人,成为家庭的负担,不仅给受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也给受害人的家人带巨大的精神痛苦,甚至导致矛盾激化,演变成社会不安定因素,酿成社会恶果,不能不令人痛心。因此法律对交通事故抢救受害人的相关规定如下: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具体有以下凡种情况: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处理规定] 交通事故“私了”
《交通法》第五章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解读:什么事故可以私了?有两个条件。
咨询律师: 胡骅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处理规定] 遭遇车祸如何处理?
65319部队张勇近日给本网发来信函说:其父遭遇车祸后,不知道如何处理。请问: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有什么途径?索赔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本网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杨菁回复如下:首先,2007年12月29日修订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处理规定]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
精神伤害可能要远远大于财产损失,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正确引导当事人处理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崇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本市首例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不服公安机关所作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报2月23日曾作报道)。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法院是否该受理此案这一老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这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引起了公安部门的关注。开庭前,来自包括崇明县的本市多个区县公安局的30多人已在旁听席上就座。一位女同志告诉笔者,来旁听是为了借鉴经验,以 便以后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咨询律师: 刘波
交警是作为专门的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职权来处理交通事故,对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认定的。这个职权排斥国家的司法管辖权。 现在,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服务的色彩更浓厚。经过4个月来对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理解,公安部门已经把交警的角色定位为及时取证、作出专业认定,交警不再是赔偿争议的当然处理机关。赔偿的问题由法院解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受理公安交通部门接到您的报警后会马上出警,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进入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
咨询律师: 刘波
[处理规定] 习惯性违章
人们对“习惯”一词并不陌生,人的习惯一旦形成,要想纠正是不容易的,在冶金企业生产中同样如此。因为习惯性违章操作具有大众化、隐蔽性,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就是出现事故,人们对其危害性也认识不足,教育中不会将此列入重点去分析。因此,必须当心习惯性违章对人们的危害。 以指挥天车为例,明文规定应由一人指挥,用哨音和手势信号配合指挥,哨音节奏分明,手势规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羊城晚报》在本月10日率先披露了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在酝酿实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法,提倡轻微交通事故由当事人“私了”,以达到快速处理事故现场,顺畅道路的目的。消息传出后,交通事故“私了”是否可行?引发了正、反两方不同的意见。双方旁征博引,力求以法理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正方意见: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轻微事故可以“私了” 一位研究交通的学者说:轻微事故“私了”好!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 故。     一般程序作出的文书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简易程序的事故认定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能私了,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处理:     (一)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咨询律师: 刘波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内容概要 一、发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做了许多新规定,对公安机关以及 当事人依法处理交通事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处理规定] 预防交通事故措施
表明,提前参加驾驶技术学习并考核合格的青年后来不大容易出交易事故。 统计表明,在死于交通事故的人中,有1/4的人是15—24岁的青年人。法律将规定,严重违章的、驾驶经验不足的开车人必须进行“补课”。 改革驾驶执照考核制度。 人们一直在谈论改革驾驶执照考核制度,但却一直没有真正进行这一改革。驾驶理论考试是从1975年开始实行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往往因紧张、害怕、受伤等原因,而不知所措。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做,才会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千万不要紧张,立即打“122”电话报警 报警时,要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如道路名称、路段)、车型、车号以及人员伤亡情况讲清楚,如实回答接警人的询问并留下联系电话和地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罚款常常和其他处罚一起给与,但是也有单独适用罚款的情形。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员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处理规定] 事故车可以扣留多久?
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勘查等需要,交警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警有权扣留事故车的期限是多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交通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4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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