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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也可定工伤
发表时间:2014-02-17 浏览次数:208

案情介绍

2009年年初,秦某骑着自行车上班,在一个丁字路口与一车相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她右小腿粉碎性骨折。

而肇事司机在交警赶到之前逃逸了,秦某未看清该车的车牌号,并且路口没有监视探头,交管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既然找不到肇事者,秦某就无法得到赔偿。秦某的丈夫十分着急,次日便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想从工伤保险的角度得到赔偿。

但工作人员认为现在还不能认定秦某为工伤,理由是:交管部门在对交通事故未进行责任划分、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法作工伤认定。

一方面,交管部门找不到肇事者,就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另一方面,交管部门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不予工伤认定。秦某该怎么办呢?

法律分析

秦某的这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

如果按照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秦某的现状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由于案例中的事故发生在今年年初,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开始实施,而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秦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即使将来抓住肇事者后认定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所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认定为理由,推托为秦某进行工伤认定,这个做法是错误的。

如果对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律咖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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