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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工伤鉴定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知识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工伤鉴定知识] 工伤鉴定基本知识
工伤鉴定可为遭受职业伤害的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为保障工伤致残职工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依据。    三、 劳动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到目前为止,全国所有的市县基本上都建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鉴定知识] 工伤的劳动鉴定机构知识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到目前为止,全国所有的市县基本上都建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有 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鉴定知识] 工伤鉴定的相关概念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鉴定知识] 工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鉴定标准] 西安工伤鉴定
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http://www.rsshpc.com 电话:81021885 余伟安律师15891701615. 第一 、关于工伤鉴定的几个法律概念: (一)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因此,必须先认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 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能力鉴定] 多处伤残劳动能力如何定级
对于统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的职工,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时,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伤残程度鉴定; (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三)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鉴定; (四)因工负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 (五)伤病人员复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六)伤病人员需要安排康复的鉴定; (七)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鉴定; (八)伤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咨询律师: 刘波
伤病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造成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申请进行伤病劳动能力鉴定,须由伤病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工伤职工符合鉴定条件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复鉴
下列情况应进行复鉴: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能力鉴定]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主要是依据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以及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确定劳动者伤残的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项制度,它也是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鉴定标准] 劳动鉴定的一般程序
劳动鉴定的一般程序为:由需要鉴定的伤残职工向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并填写《病职工劳动鉴定表》,然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将诊断证明及有关检验材料送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标准,对申请鉴定者的病伤情况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仍需病休等结论,并将该鉴定结论通知申请鉴定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劳动部《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可根据其工伤的 情形,主要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根据工伤程序,享受工伤医疗费; 3、享受工伤津贴; 4、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5、残疾的或者死亡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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