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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人员劳动权益保障
发表时间:2015-08-08 浏览次数:125

  家政服务人员在进行工作前和雇主签订合同的意识薄弱,即使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往往也只局限在薪酬和工作时间上,对于安全问题没有形成正规的水平文件。再者,家政服务业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基础知识

  劳动安全权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劳动过程中对于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免受职业伤害的权利,这个权利通常也成为职业安全权利。所谓的家政就是劳动者从事的帮别人操持家务、照顾孩子、伺候老人、管理家庭琐碎事务等的工作,这些劳动同样也属于职业劳动的范畴。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业安全权,从性质上来说是属于社会权利的,并且它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权利的一种。我们之所以将家政服务员的这种权利称为劳动安全权是因为家政服务员所从事的劳动工作和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没有什么区别。既然家政服务的劳动和其他的劳动没有什么区别,那么以此类推我们也可以说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权利和其他的劳动安全权也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是劳动就会涉及安全问题,也就是在工作过程中获得人身安全和健康免遭工作伤害的权利。家政服务和其他的劳动一样在劳动过程中也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由此,我们可以说家政服务员在工作过程中也应当受到法律对其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特定保护,即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安全权在维持经济社会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稳步高速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政服务作为现在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一项重要劳动,其安全权利受到社会法的保障具有特别的意义,现在我们从下面几个方面详细地阐述家政服务员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意义。(1)通过社会法直接明确的规定了家政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社会责任符合社会对于权利的要求和规定。我们知道社会权利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受助权、社会公益增进权和社会安定维护权三大类别,这些权利的详细方面包括就业权、健康权、安全权等各种权利。家政服务员安全权是家政服务这一特殊劳动行业的安全权利,也是社会权利的一种,应该受到社会法的保障。受到社会法保障的安全法明确地规定了家政服务员应当在哪些方面享受权利,以及应该在工作过程中履行哪些义务。对于维持经济背景下家政服务业的安全和以正常秩序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2)通过社会法的保障家政服务员安全法在市场经济中对于社会具有协同的作用。由于社会主体之间对于劳动安全的帮扶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导致现在的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引发了经济背景下社会的严重不协调。对于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使社会各个刚面变得更加和谐。使得社会相关主体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让家政劳务人员受到工作方面的威胁降低。家政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威胁极大地降低了,这样不仅促进了家政行业的发展而且还促进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社会整体发展的协同效应。(3)家政劳务员安全权的社会法保障界定了家政劳务人员受保护的范围,并且给社会相关主体相互帮扶的机构带来了创新的元素。如果家政劳务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那么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就会受到相应的威胁。这不仅不能够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还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法的保障使得从业人员的安全问题得到保证,它界定了安全权的范围劳务员能够知道自己受的什么权利受到保护。同时社会法的保障为社会相关主体的帮扶机构提供了创新的元素。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优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给当今的经济发展贡献了相当重大的力量,但是家政服务引起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诸如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的官司纠纷、家政劳务员的理赔问题、事故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目前,关于家政劳务员的安全问题的社会保障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大多数的学者都将自己关注的重心集中在民法的角度,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怎样处理好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和雇主之间发生的事故纠纷和人身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就是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前和就相关服务事项签订的合同条款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家政服务的安全问题纳入到民法的保护范围内。但是,这种解决问题的手段无疑是将问题看得太过简单了,事实证明仅靠简单的民法是很难对家政服务员的安全问题给予足够的保障。首先,仅靠民法合同的约定在没有问题发生时合同条款的实施缺乏自觉性和可靠性。其次,合同的内容往往不是面面俱到的、家政服务员定制的,统一的合同可能不适合具体的用户,在出现问题时才明白合同内容的不完善。再次,民法对于安全的保障在救治之前是空白的,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生病或受到意外伤害时往往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导致伤病变得更加严重,对于这种拖延救治的行为民法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家政服务员的安全问题在该阶段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最后,对于家政服务员安全保障的范围过于狭隘,其往往将责任限定在服务员和雇主之间,而忽视了中间中介机构的一些行为给家政服务员带来的伤害。面对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和家政服务人员面临的诸如性侵犯、性骚扰、伤病滞后治疗、受虐待的众多问题,对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法保证就显示出了其极大的优势特征。首先,社会法的保障能够联合相应的社会主体进行家政服务的联合保护,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得到即时高效的解决。例如,可以采用社区这个主体,让其对于社区内的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并经常采用电话或者上门访问的形式询问服务人员的状况。其次,社会法的保障能够确保家政服务中间环节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社会法通过设立中间监督机构的形式,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些中介组织出现的各种问题。社会法可以说能够调动社会相关主体从多个方面解决家政服务员面临的问题,确保了家政服务员的劳务安全。

  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保障机制的建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知道家政服务对于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权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怎样解决好这些问题事关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的安定团结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保障机制的建立。首先,应该不断完善家政服务员安全权的法律保障,在相关的劳动法、社会公益法、社会安全法等法律上,增加家政服务员劳动知情权、检举控告权、紧急避险权、拒绝高危作业权、医疗卫生权和寻求救助权等,使家政劳务者的安全问题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利用经济激励机制,利用媒体的力量进行家政中介机构和优秀家政服务员雇主的评选,给予获奖者相应的经济奖励。这样在媒体的号召和经济激励的情况下,就能够使相应的社会群体关注家政服务这一行业,群众的力量相应的也会降低家政服务问题的出现和促使问题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再次,组织社会机构例如家政维权机构、工会维权机构,对家政工作进行调查和监督,切实保障家政服务员的权利能够得到实施。在事故面前其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得到切实的保障。最后,社会相关的主体和机构直接深入到家政服务员安全权的保障中,参与其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救助和维权中。这些机构和主体有物业、医疗等服务机构、基层政府组织、劳动监管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新闻媒体机构等。这样就能通过群众的力量对家政服务员的安全权给予保障。中。这些机构和主体有物业、医疗等服务机构、基层政府组织、劳动监管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新闻媒体机构等。这样就能通过群众的力量对家政服务员的安全权给予保障。康问题的救助和维权中。这些机构和主体有物业、医疗等服务机构、基层政府组织、劳动监管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新闻媒体机构等。这样就能通过群众的力量对家政服务员的安全权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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