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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发表时间:2008-05-23 浏览次数:117

作者:初志磊律师

 

    雇佣关系是指按照一方按照他方的指示或要求,利用他方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他方提供各种劳务,他方接受劳务并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雇佣关系而言,其与劳动关系并无太多的区别,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也从司法的角度给予了确认。但目前,对雇员的劳动保护尚未涉及非工伤劳动保护,包括失业、疾病等。判断雇佣关系是否成立应考察:(1)是否签订了雇佣合同;(2)报酬的获得方式;(3)是否以一方提供劳务作为主要合同内容,所提供具体劳务义务能否转移;(4)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挥和监督。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员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劳务,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

    2、雇佣合同中雇员工作中所产生的风险,如受伤,致他人损害,工作物灭失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承担;承揽合同中的履行风险则由承揽人承担;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4、雇佣关系中,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一般不存在亏损的风险;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则要自行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

    5、雇佣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等,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则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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