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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5-09-16 浏览次数:354

针对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对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在认定方面存在的争议,为帮助广大朋友对此两者在认定方面提供认知,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光华整理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别,仅供参考。

所谓雇佣关系(也称劳务关系),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关系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

加工承揽关系,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劳动合同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对比,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为:1、雇佣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加工承揽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加工承揽者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则是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在实践中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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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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