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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同意”倒签合同 单位应否付双倍工资
发表时间:2014-01-16 浏览次数:404

劳动者“同意”倒签合同 单位应否付双倍工资

作者:崔荣涛 孔庆峰 

【要旨】

劳动合同虽然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在一定程序上适用合同自由的原则。但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有些合同的内容未必是劳动者自由意思的表达。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构建不同于民法的独特的意思理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全面理解、正确分析。

【案情】

刘某于2012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日公司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并将合同签订时间标注为2012年1月5日。2013年1月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刘某要求的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公司则认为,2012年12月3日已与刘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标注为2012年1月5日也是刘某同意的。因此,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故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该双倍工资。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刘某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后至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的双倍工资。

【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和预防纠纷的有利武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该法却未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相应的罚款措施。因此,该法实施后,企业用工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对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为了依法规范用工主体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在现实情况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采用倒签劳动合同的方式,从而企图规避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的惩罚。

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倒签劳动合同并不能掩盖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 “支付双倍工资”与“补签书面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具有选择性,是应同时承担的责任。

其次,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其实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有一定的自主权,虽然表面上是劳动者自愿倒签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威逼成分,劳动者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劳动者不顺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倒签劳动合同,也许就会被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辞退。因此,如果支持用人单位的请求,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纵容。

支持劳动者要求的倒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是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二是对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使用人单位意识到:企图以违法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是无法现实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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