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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竞业限制条款
发表时间:2014-12-30 浏览次数:254

竞业限制主要针对的是知道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可以将自己知道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下竞业限制的知识:

竞业限制的目的及意义: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但是与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产生冲突,同时也与我国目前鼓励人才流动的社会利益冲突。劳动者在离职后重新就业虽然是其劳动自由权的表现,但是如果这一权利的行使造成新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显然也是破坏了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为了解决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与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之间的冲突,从而设立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产生方式有两种即法定和约定,法定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是是否称职的要求而忠实义务是忠实善意的主观义务和自身利益不得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客观义务。约定即是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约定。

竞业限制适用期间: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基于诚实信用,应当适用竞业限制,但针对一般劳动者需以其知悉商业秘密为条件。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必须要有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且应当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部分无效。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离职后经济补偿金的,按12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计算。

竞业限制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超过(包括)三个月未支付时,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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