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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解人事争议,根据《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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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人事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建立江海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由本校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 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本校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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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人事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建立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由本校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 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本校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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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即墨市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实际入手,分析了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加强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人事争议 调解组织建设 问题 对策 人事争议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的基本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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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解人事争议,根据《开封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下同)调解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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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清华大学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促进一流大学的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清华大学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协议、聘任、录用、调动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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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力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文件,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基层学校以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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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2006年1月9日 政联〔2006〕1号)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文职人员人事争议,维护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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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人事制度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学校内部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为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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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1、协助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领导指导校内各级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2、制定学校有关人事争议调解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做好人事争议调解申请登记、印发调解文件、通知等工作。 4、按人事争议调解规定程序做好争议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并做好调解前的核实调查工作。 5、制定调解事项的时间安排,做好各项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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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关于成立民办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一届五次教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一、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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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研究新形势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更好地推动工作发展,省人事争议仲裁办于3月至8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发现了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要加快人事争议仲裁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理论研究和工作保障等建议和意见。 一、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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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聘用合同制度的重要保障制度。近年来,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青岛市的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紧紧围绕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的中心任务,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依法及时处理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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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电话、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单位住址、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单位住址、电话、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副 本 份 2、证 据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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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具体说来,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缺乏法律规制。一、法律适用方面 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未实际解决人事争议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用和操作起来也相当困难。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该规定中,“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定义十分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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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1646件。 新司法解释、法规颁布对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影响开始呈现。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放宽了劳动者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效限制,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凭欠条直接起诉要求工资报酬。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权程序的简化,扩大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范围,成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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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1、 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聘)用、人才流动、培训、工资福利、辞职、辞退、退休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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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川人发[2001]60号 2001年9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工作程序,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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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地区司法实务标准不一,较为混乱。 法律上对这个问题也不太明确。 原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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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指南      一、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二条、《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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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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