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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章程(试行) (2008年1月17日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争议仲裁行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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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穗人发〔2007〕39号 二○○七年三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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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位上班,连续旷工146天,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辞退李xx的决定。李xx委托其代理人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被申请人的辞退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滥用辞退权,违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规定,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无效,并为其缴纳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费用,赔偿为进行人事争议仲裁已经支付的公证费、邮寄费,以及承担本案所有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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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看规范聘用合同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审理了一起某高校与其职工钱某因辞职问题引发的人事争议。此案对事业单位切实规范聘用制度,依法维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案情:钱某于2003年7月至某高校工作,一直未签聘用合同。2004年2月,钱某与该高校曾签署一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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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案例
 对张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效。开除决定的主体不正确,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人事局、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开除干部和工人公职批准权限的请示>的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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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访案件的复查报告》。本人不服,认为这些决定既不符合事实,又违反法定程序。于2004年10月18日诉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事项:1.补发1989年-1996年6月的工资及1996年6月27日提出复工复职起至今工资待遇。2.补办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辨称: 1.李某作为商店法人代表因不能还款引发纠纷,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完全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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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仲裁方式解决人事争议是一种制度创新,它引入了司法审判和民商仲裁的某些理念、程序和方法,比较充分地发挥当事人独立、平等、协商的主动性,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等综合手段,公平、合理、规范、低成本地解决人事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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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有关的案例 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先生因工伤在家休息了9个月,单位已连续几个月没有发工资给他。他多次到单位要求发所欠的工资,但单位负责人给了李先生一份单位分配规定,对他说:“单位已经实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个搞活分配机制方案出台时,你也是举手赞成的。现在你一直没有上班,当然没有工资可发了。”一席话说得李先生哑口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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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李光宇向我隐瞒了《调查笔录》内容和它的存在。仲裁员依据自己炮制并未经当庭质证的所谓的《调查笔录》做出颠倒黑白判决以后,为了达到阻止我向法院上诉的目地,对我进行了百般刁难(我有录音为证)不给我复印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我需要得到该《送达回证》才能到法院起诉)。 现就这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看看这个仲裁员是如何让这个违法、不公正的仲裁书出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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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经研究,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员会”)正式运作前有关人事争议申请时效的问题按以下意见执行: 第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向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第二条 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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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当事人重新提交《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可重新计算时效。 第四条 1990年10月24日至1997年8月8日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时效,适用《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五条 1997年8月8日至省仲裁委员会成立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时效,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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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2007年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 2007]109号)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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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侵害,无法确定该60日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为人事仲裁工作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另一方面,作为申请人某甲在长达10多年后才行使权利,要求撤销其除名决定,显然也不利于已有法律关系的稳定。 实践中发生的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说明:人事仲裁时效制度的建构势在必行。 二、时效与人事仲裁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地经过法定的期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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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人事仲裁时效制度的理解 1.提出人事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人事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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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的概念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人事争议调解的特点 1.人事争议调解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这就区别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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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是人事工作发展现实的要求和实践的结果。作为仲裁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仲裁调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试从调解制度的特点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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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人事争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 59号),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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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下属凯兴贸易公司: 为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单位人事纠纷,确保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三明市人事局明人[2004]174号《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三明市信息中心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揭自荣、陈知邦、赖锡辉、杜民等四人组成,组长揭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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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促进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直机关、市直事业单位、有关社团组织和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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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争议调解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第三章 调  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人事争议,维护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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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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