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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是: 1.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独立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2.合议原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根据《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是随着1997年《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已失效)的颁布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虽然人事仲裁制度已经建立超过了10年的时间,但这十年间,全国受理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只有区区的十万件左右,这远远不如劳动争议仲裁来得多。尽管如此。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还是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一样,成为一个用工维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存在使法律机制更加的完善和全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促进人才流动和开发,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事争议
咨询律师: 胡骅
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仲裁: (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含聘任协议,下同)或者雇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的处理: (一)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咨询律师: 胡骅
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按照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企业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受案范围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纠纷。
咨询律师: 胡骅
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1日 皖政〔1998〕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或者履行聘任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 第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应依法办事,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咨询律师: 胡骅
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在适用人事政策法规中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 (穗人发〔2007〕39号 二○○七年三月六日) 第一条 为维护人事争议仲裁秩序,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咨询律师: 胡骅
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吉林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事争议的仲裁。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
咨询律师: 胡骅
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妥善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工、临时工,下同)之间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 因录用、调动、考核、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二○○九年一月一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咨询律师: 胡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 各级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第二条 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事争议] 申请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是指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发生的争议提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活动。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确立聘(任)用合同关系。
咨询律师: 刘波
[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
开庭结束后,填写《人事仲裁案件结案审批表》; 10、发出人事仲裁裁决书。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1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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