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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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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裁定后抗诉应否受理
管辖权及管辖权异议裁定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的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种分工,决定了在法院系统内部由不同的法院受理不同的案件。就地域管辖而言,管辖权不过是不同法院分别实现审判权之分工权。按照我国宪法体制,除专门法院外,地方法院依行政区域设立。司法区与行政区相一致,一定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案件由设置于该行政区域内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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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具体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 一般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是被告。由于受诉法院一般是原告起诉时选定的,因而,很少发生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被告参加诉讼受被动应诉,因而大多数管辖权异议时被告提出的。对于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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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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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实践中引起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目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争议观点:一是只能进行形式审理,二是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三是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体审理为辅。管辖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上,案件的性质总是与其内容相连的,单从表面审查,很难保证其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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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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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规制措施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一方面会造成延迟诉讼,这与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在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异议申请人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可能会损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外,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发生。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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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怎样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管辖权异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制作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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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之司法审查和处理实务
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惟一法律规定。由于法律规定的俭约性,对当事人提出管辖要异议后的实务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理解,集中体现在是否应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发送原告,并听取原告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这是由管辖权异议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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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案件举证期限
30日或30日以上。在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怎样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这是民事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为了统一执法尺度,本文结合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现对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案件举证期限的确定,谈些浅见。 一、虽然举证期限具有程序不可逆性和时限性,但在举证期限内,因管辖权异议能引起审限中断,举证期限亦应随之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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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解决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对策
在审判实践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管辖作了补充规定,但争管辖的问题仍旧存在,随之伴随其的管辖权异议提起时常发生。但由于现行的法律和相关意见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方式、期限、程序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有些法官处理管辖权异议存在随意性,其结果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为正确及时处理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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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系该司总经理 住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系该司总经理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 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大连市 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申请人起诉的依据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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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没有分歧,但对于移送管辖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不仅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利益上诉,而且对移送管辖的裁定也有权上诉。其理由是:(一)有立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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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8月5日法(经)复(1990)10号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1993年1月20日法经(1993)14号复函的精神分别处理:(1)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审议的,就不存在对管辖权异议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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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问题是评价民诉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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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其只能依赖原、被告一方,因此,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规定,不应视为对其主体的限制条件,而应当理解为对其提出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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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14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前文已经述及,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问题在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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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谈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条规定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在“当事人”的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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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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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制度再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此为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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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地域管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9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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