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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克健等与蓝星化工科技总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 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372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克健,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科大研究生院集体8953。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女,1957年9月7日出生,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416号楼4-401室。

委托代理人宁光,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3号院医1楼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子煌,男,汉族,1937年7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90楼209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女,1957年9月7日,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416号楼4-401室。

委托代理人宁光,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3号院医1楼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贤育,男,汉族,1935年3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乙5楼302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女,1957年9月7日出生,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416号楼4-401室。

委托代理人宁光,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3号院医1楼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杨,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903楼408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女,1957年9月7日,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416号楼4-401室。

委托代理人宁光,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3号院医1楼10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星化工科技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亢,院长。

委托代理人唐希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国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星清洗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开发区b区。

法定代表人罗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天翼,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蓝星清洗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监事处处长,住北京市西城区集体户2黄寺大街23号。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女,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该公司工程部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9号(蓝星公司)。

上诉人孔克健、林子煌、孙贤育、林杨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8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21日传唤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孙贤育、林杨及该二人与孔克健、林子煌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宁光,被上诉人蓝星化工科技总院(简称蓝星化工总院)的委托代理人唐希媛、柴国莉,被上诉人北京蓝星清洗剂有限公司(简称蓝星清洗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天翼、陈彩云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2年,孔克健、林子煌、孙贤育、林杨组成的科研小组共同开发完成了“体育场地用聚氨酯弹性体/层状纳米复合材料”技术。2002年3月18日,上述4人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开发完成的成果可以以其中一人的名义申请专利,相关权益归4人共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的权益由4人平等享有。2002年4月9日,上述4人以孔克健的名义申请了“体育场地用聚氨酯弹性体/层状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环保型聚氨酯弹性体/层状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两项发明专利。2002年4月15日,孔克健委托林子煌与蓝星化工总院就转让上述技术进行协商。同日,孔克健又委托孙贤育负责与蓝星化工总院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指导等事宜。2002年4月29日,林子煌与蓝星化工总院签订名称为《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就用于体育场铺设用的聚氨酯弹性体/层状纳米复合材料生产装置及产品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林子煌向蓝星化工总院交付了合同涉及的两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文件、产品配方等技术资料。2002年11月25日,蓝星化工总院将上述合同约定的tdi跑道胶和tdi粒料胶产品交有关部门检验,结果合格。蓝星化工总院分两次向孔克健、林子煌、孙贤育、林杨支付了30万元合同约定款项,其余50万元一直未付。蓝星化工总院和蓝星清洗剂公司不付其余50万元的理由是约定的tdi球场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认证,mdi产品没有试验成型。2002年9月7日,蓝星化工总院向案外人北京红福莱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了113.75吨跑道胶和26.22吨tdi粒料胶产品。案外人北京筑亚装饰公司出具证明称,蓝星化工总院向其销售了纳米复合聚氨酯塑胶产品60余吨,但未说明销售时间。蓝星化工总院在签订涉案的《技术开发合同》后,将该合同约定实施的技术交付蓝星清洗剂公司实施。对蓝星化工总院的上述行为,孔克健、林子煌、孙贤育、林杨及蓝星化工总院、蓝星清洗剂公司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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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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