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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 (二审)
发表时间:2012-08-02 浏览次数:336

李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 (二审)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25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化名李雁、李颜),1963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原顺德区北滘镇韦创成橡胶塑料经营部,住xxx。因本案于200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0093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刑初字第009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烈生 

审 判 员

王 健

代理审判员

 胡智鸿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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