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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诉刘志刚商标转让纠纷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235

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3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于业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任建修,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辉,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2条57号。

被告刘志刚,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西罗村。

委托代理人杜澄心,北京万科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志东,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西罗村。

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诉被告刘志刚商标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任建修、牛辉,被告刘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澄心、刘志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于2005年5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对被告刘志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撤回对被告刘志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李燕蓉

审判员 苏杭

人民陪审员 谢小勇

二 o o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书记员 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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