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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与经济法的地位
发表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14

一、引言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是经济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它指的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虽然经过了近二十年的争论,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对经济法也越来越重视,但是经济法的地位问题远还没有得到解决。尤其是今年8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取消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庭以后,使更多的人(其中也包括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地位产生了怀疑。在这种新的特定的历史条件背景下,从发展的角度讨论经济法,消除人们的误解,使人们对经济法有一个更加清楚、正确的认识是每一个经济法学者义不容辞的义务。本文拟从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改革出发,讨论经济法的地位问题。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违背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它不能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已经消失。经济法在我国建设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法不仅还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还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最高法院取消经济审判庭的缘由

200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记者招待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其机构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向社会各界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五个特点。

第一,突出“三个分立”,新设立了专司立案工作的立案庭和专司审判监督工作的审判监督庭。加上原有的执行机构,使最高人民法院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立审、审执、审监的“三个分立”。

第二,建立了大民事格局,完善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

第三,既立足于当前,又考虑长远,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中国加入wto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第四,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第五,精简行政部门,强化审判机构,突出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其中有一个对于法学者特别敏感的问题,那就是所谓的大民事格局,即取消原来的经济审判庭,该经济审判庭为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要对审判庭的设置进行大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分类更加清晰、更加科学合理”。建立大民事审判新格局,“使审判庭与我国现行三大法律体系相对应,机构设置更规范,布局更合理”。也有人试图从法学理论上说明撤销经济审判庭的理由,认为“经济审判庭的理论支柱是经济法学。但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经济审判庭的业务活动实在无法兼容。经济法的内涵虽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但通行观点认为,它是调整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规范。

因此,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具有管理性的行政隶属关系,这与经济审判庭审理的经济纠纷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经济法学无法为经济审判庭的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指导。”其次,“业务审判庭的设置都是为了依据特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处理某一特定性质的案件,每一审判庭都应有自己的学理基础作为依托。如刑事审判庭有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作为其理论基础;民事审判庭依附于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行政审判庭由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支撑。而经济审判庭则很难找到其合理的理论依据。”第三,“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又呈日益缩小的趋势。目前,从全国法院的整体层次上看,经济审判庭主要受理特殊主体的案件,如国有企业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经济案件。这类案件是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交易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从性质上讲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与民事审判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并没有实质性差别。因此,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在理论上难以具有令人信服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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