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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计生小问题
发表时间:2015-09-10 浏览次数:302

[文/陈驹律师,转载务请注明作者并联系本人授权]

一、新生儿户口问题

1、申报户口的受理机关

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为法定户口登记机关。

2、申报哪些事项及时限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监护人(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儿机关)申报, 申报时须携带《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供派出所查核。 需变更姓名的,由其(未满18周岁)监护人或者本人向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2)确实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

(3)婴儿出生后,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4)任何地方都不得自行设定除上述2.(1)中所要求材料之外的条件或标准(如,未婚生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等),拒绝或者阻碍为新生婴儿落户。

(5)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凭完整、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无须提供异地未落户证明。

补充说明:通常以3周岁为界限,3周岁以上初次申报落户除提供2.(1)中材料外,需经派出所核实及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补登户口现场采集头像、指纹信息。

3、落户在谁家

(1)出生人口原则上不单独立户或随他人落户。

(2)合法生育的子女,按《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申报随父或随母落户,非婚生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

(3)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落户,由其父和母提供书面申请、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亲子关系鉴定结论)及有效身份证件申报。 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一方需提供书面说明并由公安机关核实。

(4)对父母双亡、失踪(含法院宣布失踪、死亡)、出国(境)定居、服现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户口登记为学生(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等情形的,可在其外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

(5)异地落户后申请投靠监护人的,拟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后办理。

参考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1988年12月25日,[88]公治字106号);  当时统计,每年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未落常住户口约有一百万左右。

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08]180号);

4.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2015年2月13日)。

特别注意:根据湖北省2015年2月13日的规定,湖北省公安机关未按规定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被公安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引发涉警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所在公安派出所一律降为五级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予以全省通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岗位,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作书面检查。

二、社会抚养费问题

1、计征条件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多于一胎的子女。如:非婚生育、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符合再生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违规收养子女。

2、计征机构

县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级政府(含街道办)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计征标准

根据生育当事人双方的户口性质,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为计征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和违法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具体计征标准、征收及缴纳方式由省级政府规定。

补:社会抚养费金额=计划外生育子女个数*n倍的户口性质的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n通常为3或5) *2(同时处罚夫妻双方)

4、流动人员违法生育

(1)生育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生育行为发生地的标准计征。

(2)现居住地或者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在先发现生育行为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当地标准计征。

(3)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5、费用的缴纳

(1)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告生效,当事人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时对征收决定不复的,可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2)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在前述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请分期缴纳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逾期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费用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当事人出具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6、计划外生育的福利情况

违规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部分省份还规定停发产假期间的奖金、福利,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7、公职人员违法生育处罚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记过处分且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

(2)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则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与婚外第三人生育的,开除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3)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n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部分省份有此规定)。

8、非法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

(1)对服务提供者(医院、医疗人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的,处以2-6倍违法所得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的,处1-3万元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降级、撤职,直接责任人开除。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法鉴定性别的当事人,处2-5千元罚款;合法妊娠但非法鉴定性别并人工终止妊娠的,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生育。

(3)单位职工违规生育的,对单位各处2-5千元罚款。

参考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29日);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7号);

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

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5.《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共湖北省委2009年11月01日,鄂文[200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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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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