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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街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94

甲方: 编号:htk20090401001

乙方:山东智慧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受烟台市城管局的委托,全面代理烟台南大街部分路段的户外广告制作与发布事宜。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烟台南大街户外广告事宜,签订如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间: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发布烟台南大街青年路西路北大型户外围挡广告

第三条 位置地址:

具体位置:烟台南大街青年路西路北户外广告东 号位。

第四条 规格数量:

1、户外广告的规格:高6米、长21.7米

2、户外广告的数量: 块

第五条 设计制作:

1、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样稿。样稿为合同附件,见附件。

2、甲方所提供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3、乙方负责按样稿制作,制作方式为电脑喷绘,材料为喷绘布。

4、合同签订后,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将广告画面安装完毕,如遇雨、雪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顺延。

第六条 广告价格:

1、设计、制作、发布费为: 元/年

2、合同期间广告费总额: 元(不含税)。

第七条 结算方式:

1、付款方式:甲方以现金或支票与乙方结算。

2、结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付给乙方第一年全年广告费 万元,此后,每年 月 日付下一年度广告费。

第八条 维修服务

1、合同期间广告画面如有损毁,乙方负责免费修复。修复时间:画面一般损毁,5个工作日内完成;画面严重损毁,7个工作日内完成;画面和钢结构同时损毁,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期间,如遇雨、雪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顺延。特殊情况双方协商。

2、甲方提出更改广告内容,费用由甲方负担。

3、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毁,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反第一条之规定,擅自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合同总额双倍的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变更发布媒体和发布位置,应重新订立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否则,本自动合同失效。

3、甲乙双方违反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擅自减少公路广告牌数量,应赔偿对方减少数量额双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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