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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督管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
咨询律师: 刘波
[环境监督管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 年 4 月 12 日发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监督管理] 关于涂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限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已成为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咨询律师: 刘波
[环境监督管理] 焚烧炉—废物制造者
 焚烧炉—废物制造者 认为物质燃烧后就消失了是个普遍的错误概念。实际上,物质不能被烧毁,只是改变形式。通过研究废弃物中的一些物质在城市固体废弃物焚烧厂焚烧可以证明。这些焚烧厂的进料通常是混合废弃物,包括危险物质如重金属和氯化有机化学制品。随着燃烧,存在于最初固体废弃物中的重金属从焚烧厂的烟道气中排放出来与微小的烟尘颗粒结合,同时还存在于飞灰和其他残留物中。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监督管理] 焚烧炉排放物及危害
即来自于城市固体废弃物的焚烧。实际数字可能比这更高,因为几乎所有估算焚烧所产生的二恶英气体排放总量时,方法上都存在一些缺陷。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许多先进的大气污染控制技术被应用到新式或旧式的焚烧炉中,以为能够根本上减少从焚烧炉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恶英总量。但是,最近的评估表明,城市固体废弃物焚烧炉仍然是环境中二恶英的主要来源。
咨询律师: 刘波
[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刑事责任是什么
环境刑事责任的含义 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就包括环境犯罪罪过与环境犯罪构成两方面。环境犯罪罪过指的是包括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与动机和目的之类的心理态度,是环境犯罪的主观根据,以及环境犯罪主体自身的个性心理特征,如习惯、兴趣、气质、性格、情感等主体心理特质,此外
咨询律师: 刘波
化”对城市环境利小弊大与其他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因素相比,"水泥化"给城市环境带来的问题所涉及的方面是最广、最为多样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 水泥化建材能吸收大量的太阳辐射热,在夏季的阳光下,混凝土平台的温度可比气温高8℃,屋顶和沥青路面高17℃,因此水泥化会使城市热岛效应重,悬浮颗粒物沉降难,使空气质量难以改善
咨询律师: 刘波
[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
环境法律制度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环境法律制度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环境法律制度不像环境法基本原则那样具有适用的广泛性,而是只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某一个别方面,只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发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会关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监督管理] 什么是征收排污费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也称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最早开始于德国,该国的鲁尔工业区于1904年率先实行排污收费制度,1976年9月德国制定了《废水收费法》,随后,在法国、匈牙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这项制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监督管理] 什么是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采取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可以把各种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将其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有利于对开发利用环境的各种活动进行事先审查和控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考察
小区的居住和文化氛围,这是购房者考察住宅环境时不得不慎重考虑的方面。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如果所住小区的人们有相同或相近的素质修养水平和生活习惯,互相交流起来就比较容易,因而易于相处,形成良好的邻里关系,这些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的身心健康。
咨询律师: 胡骅
[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
 所谓环境侵权,是指侵权人在使用自己的财产时由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改变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属性导致环境收到污染或者导致环境状况发生改变,从而侵害受害人合法权利和利益。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侵权案件的基本分类
可以归纳为四种诉讼种类: (一)停止侵害之诉。即要求环境致害人停止其侵权活动的诉讼。提起这种诉讼可以防止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消除危险之诉。其前提是存在侵害发生的必然性的情况。 (三)恢复环境原状。其前提是环境侵权行为已经造成环境质量的恶化或环境因素的损害,且被恶化或损害的环境质量或环境因素是能够恢复。 (四)损害赔偿之诉。
咨询律师: 刘波
同时增加或补充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当地主要污染物的项目及容许浓度,有助于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收1~5倍超标排污费。 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1.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搬迁、停产、转产而未按期完成的; 3.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环境监督管理] 多长时间征收一次排污费?
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具体是按月或接季,当地环保部门有权作出规定或要求。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
咨询律师: 刘波

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2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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