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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注意的问题及会计处理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82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在实际工作中,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并不是所有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是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的税率;二是流动经营及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第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对纳税人违反“三税”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查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第四,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所以要免征或减征“三税”,也要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建税。

第五,对出口货物按规定应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能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对进口货物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也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核算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

例:某汽车厂所在地为省会,当月实际已纳增值税275万元,消费税400万元,营业税25万元。则: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275+400+25)×7%=49(万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9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90000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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