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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289

案例:2001年8月,某乡村民张某经批准将住房改建为一楼一底砖混结构住宅,并将工程发包给王某承建。双方协商后签订建房合同,王某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中张某亦派人在现场督促,房屋竣工后张某迁入新居。张某居住期间,发现粉糊墙体壁脱落,楼顶现浇板闪动拉裂、漏水等质量问题,遂诉至县法院。经法院公开审理后查明,王某无建筑资质,房屋经鉴定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和需加固整治,双方均对过错承担责任。

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理由是:张某与王某订立的建房合同合法有效,该案因王某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张某有权要求王某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加固整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追究王某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理由是:《建筑法》第74条规定:“建筑企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75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间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某不具有建筑资质与张,某签订的建房合同不符合建筑工程的规范要求,因此,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王某既无村镇建筑工匠资质,又无建筑技术,所承揽的建设工程显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王某在施工中又未严格按合同施工,因此应对该房屋的返修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在修建房屋过程中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又未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对王某的资质审查不严,应承担房屋返修的次要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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