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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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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烟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就医治疗中,因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需要雇用专人进行生活护理的费用。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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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因伤致残的,由过错方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费用。 《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都没有残疾赔偿金这个概念,只有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则将二者作为并列的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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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离婚诉讼中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就为我们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提供了法律和事实的依据,但如何准确、公平地确定每一种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赔偿额,并能体现出过错行为与损害赔偿额相一致的原则,则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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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为什么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 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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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应如何理解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应如何理解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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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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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的具体方式
离婚过错赔偿的具体方式 离婚过错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方式。 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所持财产的减少,无过错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双方共同经营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财产损害赔偿可根据《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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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严格的条件: 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第二,另一方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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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有无时间限制?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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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主任经常会碰到气哼哼的妻子,他们认为丈夫变心有外遇提出离婚,根本的原因是在于第三者的插足破坏,甚至有一些第三者非常的嚣张,公开的去向妻子进行挑衅、辱骂。在这种情形下,妻子都很希望知道能不能够要求第三者承担起破坏自己家庭的法律责任?能否向其索赔? 对于丈夫有外遇,妻子是否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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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属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就是看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而言,就是看是否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1)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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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应在一定限度范围内认定非法证据的效力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无过错方很难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证据如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为此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对非法证据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予认可,仍应作为证据采用。但对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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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
离婚赔偿数额确定的两大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确定了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因素。这对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指导意义,结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我们可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和应考虑的因素。 1、法定因素。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离婚精神损害行为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包括推定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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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如何申请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遭受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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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严格的条件: 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第二,另一方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同样的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第三,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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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如何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你如果依据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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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包括哪些?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收集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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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主体:损害赔偿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 (二)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协议离婚后提出: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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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无过错方的请求权
的程度较难把握,应由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自由心证裁量之。 4、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一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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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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