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 > 赔偿标准 > 试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表时间:2012-06-27 浏览次数:249

[摘 要] 我国公民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这一点已经为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新验证。但法人是否也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呢?这个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不少的主张,相互之间争鸣不一。这些主张总体可分为两种,即否认说和肯定说,其中,否认说代表性的观点有:法人无精神痛苦说、人权保护说、无形财产说。肯定说代表性的观点有:法人有机体说、法人成员痛苦说、法人实在说。关于法人是否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的不同主张,笔者主要针对否定说中的几个代表观点进行了评析:即法人的人格权利并不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法人无生物学意义上的精神痛苦,但却存在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张为补偿性功能、惩罚性功张、教育性功张。在评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在于赔偿受害法人的精神利益损害,而不在于直接抚慰受害法人的精神痛苦,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确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建立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从法理上分析,该法宗在确认公民(自然人)享有人格权主体地位的同时,也赋予了法人同样的主体地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明确地否定了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致使我国法院不受理法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在事实上剥夺了法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方面的一个法律漏洞。因此,为保护法人的人格权免受不法侵害,同时也为防堵法律漏洞,笔者主张在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称谓,众家之说,各有道理。一是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二是使用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三是使用精神损害补偿的概念;四是使用人格损害赔偿的概念。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释》)就使用了第一种概念。现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一、法人是否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观点

关于法人是否应当事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不少的主张,相互之间展开争鸣。总体看来,可以把这些学说分成两种:一是否认说;二是肯定说。

(一)否认说。许多学说都可以列入否认说,因为它们不赞成法人能够像自然人一样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代表性的观点有:

1、法人无精神痛苦说。该学说坚持传统民法理论中将精神损害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立场。有学者认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仅在社会功能上与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苦可言。(1)还有学者认为,法人没有也不可能有象自然人一样的思想感情,不会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精神上的痛苦。(2)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试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