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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发表时间:2012-06-27 浏览次数:491

论文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惩罚加害人的三重功能。将对受害人以补偿、抚慰及加害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的论述;对在刑事附带民事及国家赔偿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提出意见。

第一部分:阐述了精神损害的概念、性质、功能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

第二部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其归责原则的适用。

第三部分:论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原则以及计算依据标准。

第四部分:关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第五部分:建议在国家赔偿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精神损害 赔偿

一、精神损害

1、精神损害的概念、性质及功能

精神损害是指身体遭受痛苦,精神受到恐吓,极度焦急,抵毁名誉、伤害感情,精神刺激,以及社会对名誉、荣誉的贬低及类似的损害。

精神损害分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的增减无关,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广义说则认为,精神损害不但包括精神痛苦还包括人格利益的减损,因此法人也有精神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我国的民法否认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采取了精神损害狭义说。

精神损害具有以下性质:其一非财产性。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没有为人们易于辨识的物理特征。受害人痛苦与其财产的增减无关,不能以金钱价额计算。非财产性是精神损害最重要的性质之一。其二存在独立性。就精神损害的存在形式来看,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相伴而生亦可单独发生,因此,精神损害具有存在的独立性。其三存在的单一性。精神损害的主体单一,其痛苦是不能被分割的。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惩罚三重功能,金钱赔偿直接填补了受害人物质利益损失,间接补偿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可满足受害人人身权及精神上的损失,使受害人感到慰抚,并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享受。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强制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金钱,对侵害人具有惩罚作用,作为民事责任制度的一种形式,具有补偿受害人因被侵害人格权所受的精神损失和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作用,突出地表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和抚慰性,既有别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形式,也有别于民事责任的其他责任形式。因精神抚慰金由侵权人支付,对侵权人财产的制裁,体现了法律的惩罚功能。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的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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