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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究
发表时间:2012-06-27 浏览次数:468

内容提要:

精神损害问题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在世人面前可以追溯到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迄今为止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法学界对它的看法一直存在争议,从是否把它作为一条制度规定到法典中,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偿主体的范围,法人可不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等等一系列问题法学界学者们从以前一直争论到现在。当然把精神损害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规定到法典中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我国也不例外。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国家来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极度不健全,有很多问题让我们陷入迷茫,在这里仅就一些基本的问题做一些阐释。

一、总 论

精神损害这一提法最早始于古罗马,一个人类文明的最古老的发源地。其实精神损害在当时并未受到广泛的欢迎,至少并没有受到统治阶层的欢迎。但是对于被统治阶级即奴隶来说,他们的人身不受损害权都无从规定,所以精神损害对他们是毫无意义的。统治阶级的荣誉等一旦受损,又岂是给付金钱可以解决问题的,他们会要侵权者付出最高可达生命的代价。由此看来,精神损害赔偿在古罗马这一城邦国家只适用于一种人——自由民。即不是统治阶级又不是被奴役阶级,即不是家财万贯又不是自身都是别人的财产,就是这样一群人,在他们身上,精神损害赔偿发挥了其价值,虽小但为以后奠定了基础。

社会发展到19世纪,人类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一切与人类有关的事物都在发展,法律在这个时期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法律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可以说始于《法国民法典》,但是其高潮尤其对于大陆法系来说却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而关于精神损害方面的提法在这部法典中也有所体现,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其精神却是有深远的影响。人们对关于精神损害问题的讨论也已日趋激烈,赞成的反对的,但其主流却是乐观的,所以之后的《瑞士民法典》明确的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并一直持续到现在,被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即而加以规定,究其原因不外乎一点——对人的重视,对人权的承认和维护。人之所以称之为人马克思说是因为人会制造工具,但随着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发现这句话的科学性有待商榷,据说非洲有一种猩猩也会制造工具,虽然简单,但是原始人类的工具又高明多少呢?人之为人的现代理论是思考说,即人懂得思考,知道用脑,这也许真的是原因所在吧。那么人发现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直至承认它运用它是否可以说是一种更大的进步。因为人进一步发现自身的一种精神领域的价值或者说权利。古罗马文明下的贵族认为用金钱来衡量精神上的损害是一种耻辱,现代人纠正了这个错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正义方式已经被淘汰,现代文明努力为正义寻找一个平衡点,而金钱的性质决定了它在现代法治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文明只需要一种表达方式,全世界都一样,所以中国也把精神损害及其赔偿写进了法典并得到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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