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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54

全国人大首次回应拆迁条例修改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回应拆迁条例修改问题。他表示,2001年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应当修改。

日前,北京大学5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

王胜明说,在北大的5位教授提出建议之前,全国人大的有关部门就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已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自《拆迁条例》制定实施后,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合法权益,党中央、国务院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问题上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其中,针对实践中补偿款有时不能到位的问题,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不仅规定要足额支付,还规定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城市居民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据中国青年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除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外,规定死亡赔偿金将同命同价也成为侵权责任法的另一个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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