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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生,对患者而言,他们是治疗活动的无关人员,不享有探知或接触患者隐私的特权。因此,医院如果要安排实习生观摩, 应当采取协商补偿的方式,征得患者同意。如果未经患者同意即安排实习生观摩,则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应承担赔偿名誉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 怎样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构成侵犯肖像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未经本人同意,三是使用了公民肖像。 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未经肖像权人同时制作、复制、宣传和展览他人肖像的,也应认定为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公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侵犯姓名权的情况主是: (1)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如丈夫强迫妻子随夫姓,父母强迫子女随自己的姓,不准养子女姓生父母的姓等。 (2)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例如盗用知名学者的名义发表作品、办班收费等。 (3)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例如冒用中央电视台某记者的身份进行活动,他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即为假冒。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民有那些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生活安宁权、宁居权等,它包括公民个人资料不受非法获取或披露,私人住宅不受非法打扰,个人身体隐私不受侵犯等,即凡是涉及个人秘密与公众利益无关的,公民不愿公开的私人资料、私人生活等都属于隐私权的范围,因此它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保护隐私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保证隐私权不受他人侵犯,二是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求助于法律得以保护。      在现阶段我国公民享有哪些隐私权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宅、地址、电话号码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室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被国家机关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的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咨询律师: 刘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保安人员有权搜身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其他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都属于非法搜查。 保安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根据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以提供保安服务换取劳动报酬,他们拥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权利,无权搜查他人的人身。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 法律提倡捉奸那?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既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保护。但就此规定,若进入司法程序,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指证另一方有过错行为,而有过错方的行为往往是比较隐秘的。无过错方为掌握证据,一般只能采取跟踪“捉奸”的方法,现在也有些人聘用所谓的“私家侦探”,以至这个未得到法律认同的行业悄然升温。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如何更改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咨询律师: 胡骅
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应受到干涉。公民的言化自由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严重破坏,正常的发言权被剥夺,谁提出批评、建议就遭到迫害。粉碎“四人帮”后,广大群众能畅所欲言,学术和艺术日趋繁荣。有的人还可能利用公民的言论自由来对其他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攻击,认为这是自己的自由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如何用法律来保护平等权
当公民的平等权被侵犯时,可以依据以下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当公民的某项平等权被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相关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公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有获得并保持各种嘉奖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荣誉包括各种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公民的荣誉是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或战斗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立有功勋而获得光荣称号。例如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最佳男、女主角等都是光荣称号。获得荣誉称号的公民为维护自己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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