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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损
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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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伤害案分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种,由法医鉴定为判别标准。属重伤的,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最后由法院审判;属轻伤的,有明确自诉人和被告人,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由自诉人直接到法院起诉;属轻微伤的,如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咨询律师: 刘波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期间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办法处理。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确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原则为: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因工作所致的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确定比照因工伤残、死亡的原则为:职工发生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残和死亡。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后,贾某被送往医院,头部缝了四针,花去医药费320元,而该玻璃门造价500元。该宾馆向贾某索赔,而贾某说当时的阳光直射他的眼睛,一切都是透明的,他只以为还和进来时一样可以直接走出去,根本没想到还会有什么门,所以拒绝赔偿。同时,贾某要求宾馆赔偿医药费,该宾馆认为贾某自己撞上门,才造成损伤,与宾馆没有丝毫关系,所以也拒绝赔偿。律师先生,您认为贾某是否应当赔偿宾馆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伤害赔偿指南] 怎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健康损害赔偿] 什么是残废等级
残废等级是指对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而确定的等级。企业职工的残废等级程序一般是指企业职工因工或非因工致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的损伤致残等级,分为完全残废和部分残废两种。完全残废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较轻便的工作,其中又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和饮食起居能自理两种。部分残废指部分丧失劳动力,可从事适当工作或轻便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以上规定,幼儿园对发生在园内的幼儿之间的伤害有过错,父母作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幼儿园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依照此规定,学校组织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应承担责任。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给予赔偿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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