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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时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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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研究
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研究意义 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单独犯罪的对称,是犯罪的一种复杂形态。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了共同犯罪,是由于共同犯罪比单个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可以实施个人不能单独完成的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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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犯罪, 是否可能出现部分共犯属于犯罪既遂、部分共犯属于犯罪中止这一情形, 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 而在刑法理论界, 尽管通说认为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 共同犯罪中的中止以有效阻止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要件, 只要有部分共犯实施犯罪行为既遂, 所有参与共同犯罪者均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但对此仍然存在争议, 特别是在强奸、脱逃等亲手犯案件的司法实践中, 出现了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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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相关法律知识
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则有必要肯定其为共同犯罪。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否认片面共犯,则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因为甲的行为并非具体的杀人实行行为,只有将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甲受到应有的刑法处罚。 2.间接正犯问题 (1)间接正犯概念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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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如何判断共同犯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刑事犯罪在主体构成上,也发生了复杂变化,由过去独立性的单位或自然人犯罪,发展到团伙犯罪、集体犯罪。这些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涉案疑犯多。肩负侦查、公诉和审判权能的司法机关,若不能正确区分独立的个体犯罪与共同犯罪,势必在定性及量刑上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性,有时甚至造成错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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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叫犯罪联盟,与传统的共同犯罪形式均有不同,既不符合现有刑法典的概念界定,用传统刑法理论也不能得到圆满的解释。凡此种种,这些行为已经与传统犯罪有性质上的不同,已非传统刑法理论和立法设置所能够解决[ 1 ]。 总之,网络环境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已成为刑法理论急需给予关注并加以及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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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只能算是一种犯意的流露。所以,二被告人行为并没有形成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一个整体。故刘某单独实施盗窃这一危害结果与王某的犯意提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3)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只是通过各种方式向他人灌输犯罪思想。二被告人是事先共同商谈,不是教唆。王某与刘某商谈盗窃后,本人也未亲自实施盗窃。刘某盗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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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精神,对赌博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关于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大家知道,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各共同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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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就是解决有共同的故意内容,实施一致的犯罪行为或者存在相互作用的犯罪行为,又侵犯了同一受害对象,是不是共同犯罪的问题。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反映的不仅是主观故意内容的一致性,而且是共同故意的相互关联性。本文试就此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故意关联性的内涵 所谓共同故意关联性,是指共同行为人之间主观上的相互沟通,相互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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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比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构成。 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成立共同犯罪,其主体至少应为二人,一人犯罪无论如何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至于“以上”到多少人,则并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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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对这种情形中不知情的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一点上,没有争议;但在对于给予协力的一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1.肯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承认片面共犯。有人认为,因为给予协力的一方在主观上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又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他方的共同犯罪人论处。否则,将失去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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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才能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比较容易认定,而对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及后面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不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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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解析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此可见,共同犯罪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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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完善共同犯罪理论
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却不无疏漏欠缺之处,亟需补充、完善。下举一例予以说明:某乙获悉某甲准备窃取某丙随身携带的巨款,便在暗地里帮助某甲,某乙在某丙喝的饮料中偷偷地掺入安眠药物,某丙饮后陷入沉睡状态,从而使得某甲顺利地完成盗窃巨款行为。本案中某甲虽不知乙的暗中帮助,与乙亦无主观犯意联络,然甲已构成盗窃罪无疑。问题在于对于某乙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可否以共同盗窃罪予以处罚 ?
咨询律师: 刘波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的。如果是单独实施,是不可能犯受贿罪的,所以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笔者重点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行为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问题、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问题以及犯罪数额认定问题进行粗浅的探析。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作为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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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还要求主观方面必须为“共同故意”。 三是最狭义共同犯罪说,这种观点仅将共同犯罪限定为共谋的共同故意犯罪。比如,前苏联刑法学者拉普切夫在《苏维埃刑法上的共同犯罪》一文中写道:“苏维埃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咨询律师: 刘波
临时起意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与实行过限区分开来。本文笔者拟从临时起意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之异同的角度试析临时起意共同犯罪的充分条件。 我国1997年刑法第25条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区别于单个人的故意犯罪,共同犯罪除需“二人以上”,还需“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以及共同故意支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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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谓共同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谓犯罪中止。 实践中,个体行为的犯罪中止不难认定,但是,该行为如果发生在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值得探索-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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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犯罪未遂不仅存在于单独犯罪之中,而且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实行犯而言,各共犯在主观上都具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各共犯的罪过和行为构成一个整体,这一特点决定了共同犯罪实行犯未遂问题的复杂性。对这一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加以讨论。    对结果犯而言,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志,例如盗窃、故意杀人等犯罪。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形态(未遂、中止、既遂)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密不可分。在共同犯罪中,就各共犯单独行为而言,有的可能表现为未遂或者中止、既遂。那么,共同犯罪中各共犯是否可以存在不同的犯罪形态呢?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既遂犯与未遂犯能否并存,二是既遂犯与中止犯能否并存。    对第一个问题,当前,我国多数学者以及司法实务中均认为,共同实行犯不存在既遂犯与未遂犯并存,笔者在此不论。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构成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4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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