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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50克“可以”被判死刑,但不是“必然”被判死刑: 50克以上,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50克,7~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克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上述的重量是指贩卖海洛因的标准。 而对于其他毒品,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
咨询律师: 刘波
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此可见,在审判实践中,应区分一般的故意杀人罪与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死刑只适用于后者。 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一般具备下列情形: 1.从犯罪主体而言。
咨询律师: 刘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杜绝以罚代刑、以拘代刑、重罪轻判,对于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可依法判处死刑。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假币犯罪的,必须依法立案,认真查证;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要尽快提请批准逮捕并抓紧侦办,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国死刑核准权的发展变化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特有程序,它是保证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滥杀的死刑政策的重要程序保障。要深入了解死刑复核制度,就必须对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制定背景有所认识。我国 1979年刑法的死刑复核制度规定在第43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之后由于国家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为了及时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3条: “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于1983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此外,针对云南、广东等几省在90年代初毒品犯罪日益猖獗的情况,在199
咨询律师: 刘波
据报载,最高人民法院有望明年收回死刑核准权,对这一消息,大多数人,特别是法律工作者都持欢迎态度。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反映了法制的进步。为了进一步领会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演变作一番探讨。 死刑复核程序是为贯彻少杀、审杀方针而设立的对判出死刑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7年1月26日(57)法研字第2号来文请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经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从死缓刑判定案件中发现的几个问题及今后意见的通知已收阅。  我院认为,你们通过对1962年和1963年上半年处理的五百三十一件死缓案件的检查,发现有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在执行审批、复核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今后改进的措施,很好,很有必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8号《关于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死刑缓期执行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咨询律师: 胡骅
审查,并依法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再缓期一年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三、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二年期满以后,可减刑,其处理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和1963年4月16日“关于死缓罪犯减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办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而在故意杀人罪中,因激愤杀人,因邻里宅基地、山林、田地、水流等纠纷杀人,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杀人,因民间纠纷杀人,一般不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犯要求会见亲属权 在我国很多地方,出于对安全问题的考虑,有关司法机关通常不允许死刑犯会见亲属,其近亲属会见死刑犯的请求也被拒绝。笔者认为,这是不人道的,是对死刑犯会见亲属权的无情剥夺,更是对死刑犯及其近亲属表达亲情权的无情剥夺。生死离别,是人类最痛苦的事情。无论死刑犯如何罪大恶极,其作为人表达亲情的权利不容剥夺。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3月11日正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下称《意见》)第45条对死刑罪犯会见近亲属问题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
咨询律师: 胡骅
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执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针对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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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也是最古老的一种刑罚。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
咨询律师: 胡骅
《刑法修正案<八>》拟增加“75周岁以上不判死刑”的规定,总的来说,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是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潮流的,但是不可忽视该规定在未来实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立法往往不能穷尽所有应该予以考虑的问题,只有经过实践才能发现漏洞,并进行不断修正以使其真正成为良法。该规定如果最终能够通过,在将来的实行中或许会存在以下三个弊端或者说潜在的问题: 一是潜伏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一般称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生效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复核决定执行,然后通过枪决、注射方式执行。 “死缓”,准确的应称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在核准程序上是不同的: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咨询律师: 胡骅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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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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