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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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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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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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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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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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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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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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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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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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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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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经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行贿犯罪档案库、查询受理、查询与告知、应用与反馈、异议与投诉、法律责任、附则8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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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济南刑事律师 tags: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分类:刑事案件 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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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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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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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如何理解“回扣”的性质
的(但此时获得“回扣”的主体应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行为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予以侵吞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如果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此时,对行为人为他人牟取的利益应作广义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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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刑法》立法的体例来看《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独立于贪污罪,亦独立于受贿罪,其立法意图十分明显,提醒我们法律将该行为 直接以贪污罪论处,为法律的特别规定; 其次,揣摩立法意图,该法条的目的是将“不作为”的形式纳入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提醒我们“不作为一样可以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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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挪用公款与拆解资金的区别
一般拆借只是违法违纪,但情节严重的可以上升为犯罪。 (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而后者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 (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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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 杨某某等贪污案 裁判要点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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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非法经营罪 山西女商人丁书苗被公诉 曾卖鸡蛋结识刘志军发迹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市检二分院已对丁某某提起公诉,二中院也已受理,涉案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 自2011年1月起,丁某某被带走接受调查,便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但鲜有丁某某的消息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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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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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3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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