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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质疑与完善
发表时间:2012-07-22 浏览次数:248

【摘要】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存在的最大或最突出的问题是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体系不完备,一些重要的刑事简易程序制度上完全没有建立起来,主要包括辩诉交易程序、处刑命令程序。认罪处刑出行程序可以说基本未建立。其他简易程序如上诉审简易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快速起诉程序、起诉便宜等也未建立起来。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基本措施应当是,首先对我国基本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系统设计,然后完善每一项程序规则,用于办案中的辩诉交易制度、起诉便宜制度是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值得考虑的途径之一。法律以追求正义为己任,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实体之正义,但是当今随着犯罪率的不断提高,这种实体正义所带来的时间上的无节制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因此高效率的简易程序日益受到青睐。同时简易程序的实践运行备受关注,在此笔者将对其运用程序之一,即辩诉程序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 刑事简易程序 辩诉制度 司法审查机制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起源与概念

制度的历史发展的轨迹与逻辑论证往往出现惊人的巨大反差。比如,从逻辑上讲,实体法应优先与程序法,程序法的最终以意义是满足实体法在现实中兑现的自然要求,而历史发展的事实则恰恰相反,程序往往陷于实体法首先用于解决纠纷,程序法先与实体法而产生。简易程序也是这样,在人类解决纠纷的早期,简易方式往往是先行的,此后逐渐完善起来形成相对正规的普通程序。比如血亲复仇、就地处决这些在笔者看来属于不公正的简易程序最低形式往往首先用于解决纠纷,而审明裁判和决斗这样的公正的简易程序的最低形态往往也是最古老的诉讼形式。在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早期,整个司法制度都处于在逐渐摸索的过程,如何解决纠纷的程序即诉讼程序在当时都是比较简单的,不可能再现形成完备的普通程序之后在创设简易程序。当时所使用的诉讼程序用现代的标准来衡量均属于简易程序的范围。主要有血亲复仇、就地处决、神明裁判和决斗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受到犯罪浪潮的冲击,怎样最大的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来取的刑事诉讼的最大的效率成了各国所考虑的问题,而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方法则是广泛地采用简易程序。其间简易程序进入了发达发展阶段。在二战后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中,最为引人注目也最为有效的改革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及其扩展。随后各国纷纷针对简易程序中的辩诉制度进行了借鉴和筹措,辩诉制度成为简易程序的核心发展。

从上述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起源和发展来看,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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