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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的探讨
发表时间:2012-07-22 浏览次数:393

内容摘要: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设立有利于使案件繁简分流,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审判实践中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也存在问题,本文提出在现有立法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现有法律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用足用好简易程序,扩大和加强适用简易程序,不断提高审判效率。

关键词:刑事简易审判程序 立法现状 法律适用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本着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的指导思想,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其后,两高陆续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而将共同犯罪等一些案情复杂的情形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实践证明,简易审判程序的设立与逐步完善,既可使案件繁简分流,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又可有针对性能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也适应现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范围?

1、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笔者认为不能适用。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2、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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