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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91

张 华

【内容提要】对于前罪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遗漏或再犯新罪,遗漏的或新罪的宣告刑不超过三年,但前罪撤销与遗漏或再犯新罪并罚后,实际宣告刑超过三年的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笔者提出,由于对前案撤销缓刑、假释等判决或裁定不需审查,审判人员可以依照法律直接适用,故只要新罪实际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对新罪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外,笔者还就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如何看待“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限制条件;遇到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以及简单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区分主、从犯以及发现有自首、立功或累犯等情节,而公诉机关没有认定的,是否可继续以简易程序审理提出探讨意见。

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的设置,旨在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较之普通程序简化的,且通过法律规制的简易规则审理,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两高以前分别颁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所作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阐释和深化,并明确界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和范围。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适用简易程序时尚有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对在前罪适用缓刑、宣告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遗漏的或者再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新罪的被告人是否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司法实践中,对在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遗漏或再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新罪的被告人以何种程序进行审理,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做法不一。有的往往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判。笔者认为大可不必。下面试通过实例以说明。如无业人员孙勇,2000年3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勇伙同郭某(已被判刑)唯复他人,纠集邓某等人,又于2002年5月14日下午5时许在上海市桃浦四村南大门处殴打金某,孙勇砍击金的头部、手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金某伤情经鉴定已构成轻伤。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第77条、第69条的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孙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撤销对孙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在该案审理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有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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