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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及其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21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立法有六大价值取向:人权保障是重要目标之一;社会公共秩序与个人人身自由相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公正与效率兼顾;合法性、必要性、适应性为原则;加强监督制约是保证。

□逮捕必要性应当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具有社会危险性,二是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完整地构成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内涵。

□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逮捕程序的规定,应当正视逮捕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诉讼性特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不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而且因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诸多宪法性权利,而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看,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尤其是监督程序,都还存在需要检讨之处。为了使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真正成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最佳平衡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相关问题进一步反思,并对如何从立法上进一步改革、完善其适用程序、监督程序等问题进行探讨。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立法的价值取向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其他相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可以说,一个国家法治进程如何,法治文明包括司法文明的程度如何,往往集中表现在该国家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障。因此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研究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把人权保障作为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一般认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应当说,在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中,既包含着惩罚犯罪的思想,也包含着人权保障的思想,二者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统一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包括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中。但是,毋庸讳言,在实践中,二者的地位并非是均衡的。无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考虑是否适用强制措施时,首先会从自身的工作需要出发,考虑较多的是侦查、检察、审判的需要。这种思想不仅存在于实践中,而且理论界也有人认为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因此,在现代法治的背景下,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社会文明和法治文明的进步,研究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全面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就必须强化人权保障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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