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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
发表时间:2012-06-24 浏览次数:49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六条、第 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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